私家车未带灭火器被罚款 交警:处罚有法可依

05.11.2014  11:48

 

张先生在该检查点,被交警拦下处罚。

 

 

张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因未配备灭火器,交警部门开出罚单。

   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4日讯(记者 张肇婷) 近日,一面包车主在途经宜宾市底蓬镇时,因车内没有携带灭火器被当地交警开了罚单,为此车主张先生表示不解,私家车必须配备灭火器、不配备将遭处罚?对此,四川新闻网记者展开了调查。

  网友报料:私家车没带灭火器被罚款

  “被(交警)拦下,说是车上没有携带灭火器,要罚款。”10月27日12时09分,网友劉濤Vic_Lau @四川新闻网报料称,上午11点左右,他驾驶一辆川A牌照7座五菱宏光面包车,途经宜宾市江安县底蓬镇时,被底蓬中队的交警拦下,以未携带灭火器为由开出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罚款200元。

  四川新闻网记者从网友张先生提供的处理通知书上看到,备注一项写着“未随车携带灭火器”。“我觉得不合理,私家车无须强制携带灭火器。”张先生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当时还有好几辆面包车因同样原因被处罚,但是他觉得不合理便拒绝在处理通知书上签名。

  宜宾交警:处罚合理 有法可依

  对此,宜宾市交警支队法制科向四川新闻网记者回应称:江安底蓬交警中队的处罚是合法合理的。该网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张先生的车辆没有配备灭火器,违反了该规定。江安底蓬交警中队依据该法第90条规定执行,安全设施不全罚款范围为20-200元。同时,《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13条第5项有明确规定,除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应当携带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