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 男子获赔7万余元

26.12.2013  13:37
原标题: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  男子获赔7万余元

四川日报网消息(成华法 记者 刘春华) 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男子李某离婚后发现女儿非自己亲生,一怒之下向前妻提起索赔并获法院支持。法院判决其前妻张某向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及亲子鉴定费3710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合计77100元。

2003年12月22日,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07年4月,张某生下一个女儿。2008年,张某提起离婚实诉讼,同但未获得法院支持。2009年,双方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今年7月,李某通过司法鉴定,发生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为此,李某向成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妻返还离婚前的抚养费58000元,离婚后的抚养费23600元,以及自小孩出生至今的其他费用12000元,还应当支付亲子鉴定费3000元并其支付精神抚慰金60000元。

成华区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抚养费的承担,夫妻任何一方只对自己亲生子女才具有法定之义务,对非自己亲生子女无法定抚养之义务;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对方,张某作为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他人非婚生育,其行为侵害了李某作为丈夫的人格权益,给李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应当依法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张某向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及亲子鉴定费3710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合计77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