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婚前房子归女方 南充男子反悔被告上法庭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旷心怡 记者 张军 实习记者 陈雪)2011年8月12日,最高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尤其是婚前房产的认定备受人们关注,那么婚前房产是否在离婚时另一方绝对不能主张权利呢?近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属于男方的婚前房产归女方所有。
重组家庭破裂 签下离婚协议书
早年间,成强与妻子章惠在老家共同修建了一套建筑面积约为360㎡的房屋,并育有一子。2008年,章惠去世,妻子故去不久,成强家的房屋被政府纳入城市规划,面临拆迁。2009,成强与阆中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获得政府拆迁还房4套。
2010年,经人介绍,成强认识了鲜莉并在同年登记结婚。谁知这个重组家庭日子过得并不美满,因两人性格差异较大,常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感情逐渐破裂。2014年9月,成强和鲜莉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拆迁还房中的一套面积为67平米的房屋归女方鲜莉所有。
协议引争议 男方坚称婚前财产
离婚后,成强却对当时的决定后悔了,鲜莉再三催告其腾退房屋,但成强却一再拒绝。此时,成强从朋友处听说,婚前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这一说法更加坚定了成强不交付房屋的决心。既然法律已经这样规定了,那这个房子就应该是我的,《离婚协议》当然无效。得知成强态度的鲜莉,明白沟通肯定没有结果,遂一纸诉状将成强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鲜莉认为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女方所有,并限定了腾退房屋的日期。登记离婚后,成强一直未履行协议,现在成强应该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腾出并交付自己房屋。
而成强则坚称,拆迁之前的房屋系自己与前妻共同修建,在与鲜莉结婚前就已经签订拆迁协议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且前妻去世后,该套还房屋涉及遗产分割问题,自己无权处理房屋,所以离婚协议中的这项约定是无效的。
法官断案 房屋归女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房屋系成强与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房屋经政府拆迁行为所得,且《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在本案原、被告婚前已签订,故本案讼争房屋系被告婚前财产。虽然章惠已故,该房屋涉及继承人份额,但成强在接收4套房屋后,已将其中一套分与前妻章惠的兄弟,将其中另一套房屋及车库一间赠与儿子,还有一套已出售,且在庭审中未说明涉及除上诉人员以外的具体继承人,所以争议房屋应视为成强的个人财产。
成强与鲜莉系自愿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归原告鲜莉所有及约定期限内搬出交付鲜莉,可视为离婚时被告成强对原告鲜莉的自愿赠与及承诺行为,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判决争议房屋归鲜莉所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