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助建中国首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

22.05.2014  21:59

中新社福州5月22日电 (记者 郭熙婵)《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22日在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条例》是今年3月10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后,福建通过的首部生态地方性法规。

随着“若干意见”的发布,作为中国“最绿省份”的福建成为国务院确定的中国第一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而当日通过的该《条例》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立法目的,从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福建水土保持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将水土保持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监督和考评,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组成的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水土流失治理体制机制,创建科技示范工程,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新技术、新模式,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支持江河源头区、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区域开展水土流失治理。

为进一步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该《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生态环境的保护,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同时,还当加强以小流域、坡耕地、崩岗为重点的水土流失治理。

针对目前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薄弱环节,该《条例》提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设备等。

目前,福建森林覆盖率达65.95%,连续37年位居全国第一,水、空气和环境同样连续多年保持全优。

福建生态文明建设有着良好的基础。早在2001年,习近平任福建省省长时就提出建设生态省的战略构想。十多年来,福建生态省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创造了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治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生态补偿等一批先进典型,打造出“清新福建”品牌,为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奠定基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