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设财力补助资金

18.05.2015  11:18
核心提示:补助资金由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需要,安排用于急需解决的社会事业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分两档:长汀、永定等37个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6个县(市、区),每县补助1600万元;其他9个财力状况相对较好的县,每县补助1200万元。   记者日前从福建省财政厅获悉,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省财政厅从2015年起设立原中央苏区财力补助资金,每年安排7.96亿元补助全省37个原中央苏区县(市、区)、4个视同原中央苏区县,以及11个在有关规划时比照享受有关政策的县。

补助资金由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需要,安排用于急需解决的社会事业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分两档:长汀、永定等37个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6个县(市、区),每县补助1600万元;其他9个财力状况相对较好的县,每县补助1200万元。

据悉,2014年起,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福建省原中央苏区的补助力度,在已定财力补助规模基础上,再上浮80%,由福建省统筹用于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的民生支出,增强发展的支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