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环保厅原副厅长借环评审批谋利获刑十年

14.02.2015  09:22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环境保护部纪检组监察局对近期发生在6个省的13起环保人员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了分析,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现通报如下:

  1.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原副厅长王国长案。王国长,男,1956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96年至2013年,王国长先后担任福建省环保局开发监督处副处长、处长,污染控制处处长,福建省环保局副局长和福建省环保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环评审批、危险废物管理、企业排污监督检查、环保治理专项资金分配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相关单位负责人贿送的现金、照相器材、购物卡等,共计161万元。2014年5月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福建省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陈宗团案。陈宗团,男,1961年10月出生,博士研究生。2005年至2013年,陈宗团在担任厦门市环保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评审、环评审批、危险废物管理、环境监察、环保财政资金分配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照相器材、黄金等,共计216万元。2014年5月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3.福建省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海沧分局原局长陈清江案。陈清江,男,1956年10月出生,大学文化。2005年10月,陈清江担任厦门市环保局海沧分局局长,负责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监督管理、环境监理等工作。2007年至2013年,陈清江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环境监管、项目审批和验收、环保资金申请、固体废物管理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钱款,共计174万元。2014年6月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4.福建省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处原副调研员郑兴毅案。郑兴毅,男,1963年6月出生,大学文化。2001年至2013年,郑兴毅在厦门市环保局污染管理处、污染控制处、环境影响评价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危险废物管理、企业污染源监管、企业环保审核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等,共计14.36万元。2014年11月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

  5.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陈柏和案。陈柏和,男,1964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11年7月,陈柏和滥用职权,违规扣押企业物品,并指使他人非法变卖扣押物品,从中分得变卖款1万元,严重损害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0年至2013年8月,利用职务之便,在对相关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及年审、协助处理环保执法及环保工程验收、帮助企业介绍环评业务及审批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钱款,共计25万元。2014年8月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6.广东省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监察支队机动执法队原队长黎明浩案。黎明浩,男,1965年10月出生,群众,本科学历。2008年至2013年,黎明浩在担任广州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机动执法队队长期间,利用负责企业日常环境检查和环保违法处罚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等,共计7.6万元。2014年4月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7.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股原股长陈炳荣案。陈炳荣,男,1960年出生,大专学历。2012年3月20日,陈炳荣代表曲江区环保局参加某公司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厂内进行生产设施改造、私设偷排暗管等情况,给违法偷排废水埋下了隐患。该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通过环保验收后,将厂房转租他人生产,相关经营者违规偷排含铅污水至北江河,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2013年12月被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8.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原工作人员洪俊强案。洪俊强,男,1982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洪俊强在潮南区环保监测站工作期间,负责将监测站从企业收取的监测费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上缴到财政局的银行专户。2012年,洪俊强未按规定记录流水帐,将收取的监测费50.85万元用于网上赌博,未上缴银行专户,至今无力退还;2013年3月至9月,采用多收少缴的手段,挪用196笔监测费用于个人网络赌博,共计63.14万元,事发后已将该款全部缴入财政专户。2014年7月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9.浙江省海盐县环境保护局环境宣教信息中心原主任张海明案。张海明,男,1969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2007年至2013年,张海明在担任海盐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环保执法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共计12.64万元。2014年11月被海盐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10.浙江省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原机关工勤人员平昊飞案。平昊飞,男,1971年1月出生。1998年到海盐县环保局工作,为机关工勤人员,2014年2月辞职。2003年至2014年2月从事环境监察工作。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平昊飞在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以“合作投资”名义向某企业索要分红以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7.2万元。2014年11月被海盐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

  11.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督查中心原副主任夏长友案。夏长友,男,1961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2009年至2013年,夏长友任子牙河白洋淀环境督查中心副研究员、副主任期间,在检查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时,为未按照国家规定同时建设环保治污设施的相关企业推荐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单位,多次索要施工企业好处费共计75万元;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某企业推销产品,多次收受他人贿送钱款,共计26万元。2014年5月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12.江苏省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戴卉案。戴卉,女,1963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2003年至2013年,戴卉在担任无锡市锡山区环保局副局长、无锡市环保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环评审批、废物处置、“三同时”验收、监管检查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名牌手表、购物卡、女包等,共计90万元。2013年11月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

  1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原副处长李秋民案。李秋民,男,1963年9月出生,大学文化。2006年,李秋民在担任河南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副处长期间,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核与发放,在明知某企业已被政府明文关停的情况下,仍违规为其办理排污许可证,致使相关企业得以正常生产,并骗取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297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03年至2013年,在担任河南省环保厅污染控制处工作人员、副处长、河南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水污染治理核查、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送钱款,共计51.6万元。2013年11月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近年来,环保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环评审批、执法督查、固废管理、环境监测、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易发多发,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损害了环保队伍的整体形象,影响了环保事业的发展,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环保系统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上述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能力和水平。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慎用权、慎交友,坚持清正廉洁,坚守责任担当,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切实履行好所担负的职责使命。

  环保系统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切实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传导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主动以新状态适应新常态。主要负责同志既要发挥表率作用,以上率下,又要履行督导职责,坚持从严抓班子带队伍,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严肃性,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力戒“好人主义”,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理,使每个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环保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深入落实“三转”,聚焦主业主责,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督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对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的监督,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落实“一案双查”,既要查处直接责任人,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由于主体责任不落实、领导干部疏于监管造成违纪违规问题的要进行问责和追究。(驻环境保护部纪检组监察局)

(原标题:环保部通报6省13起环保人员违纪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