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 渠县 禁限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时间:(一)2020年1月24日(农历腊月三十)8:00时至25日(农历正月初一)2:00时;(二)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至30日(农历正月初六)8:00至23时;(三)2月8日(农历正月十五)8:00至9日(农历正月十六)1:00时。上述时间允许在规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上述时间外的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禁限放区域:(一)长德商贸城、南城生命通道、沿河两江四岸和原汽车站(天星镇),以上区域空旷地带可燃放烟花爆竹。(二)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加油站、加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信附近;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范围内和主城区其他地点为禁燃禁放区域,(三) 渠县 城区和华蓥山系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孔明灯。
三、禁放区域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做好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公安机关、应急部门、综合执法局、环保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管理责任,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禁燃禁放工作。
四、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举报。对制止或举报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 渠县 人民政府决定并另行发布通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渠县 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