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神医”消灾 石棉一老人被骗近9万元

23.03.2016  16:24

  四川在线雅安频道讯(周恒旭 记者 向浴峰)日前,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开庭审理一件以“神医”帮助老年人消灾的诈骗案后,庭审法官特别提醒老年人在独自一人出门时要注意保护自身财物安全,遇到陌生人搭讪时应小心谨慎,因为犯罪分子就在这时利用老年人的热心肠,对老年人实施诈骗。

  案情回放:西昌人廖某某、黄某、郑某某、刘某某、都某某因喜欢赌博而相识,由于经常在一起赌博,他们共同的“爱好”促成了他们成为无话不谈的好“朋友”。为找钱赌博, 2015年9月8日,在刘某某、廖某某、郑某某的策划下,五人决定驾车从西昌市到石棉县,欲以迷信诈骗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

  2015年9月9日上午8时许,年近7旬的石棉人按顺乡人张某某独自步行至石棉县城步行街时,遇见佯装在此寻找自己小孩的都某某(另案处理),都某某以向张某某打听自家小孩下落为由与其交谈且声称自己家人身患重病,需在石棉县寻找名医治病。期间,黄某(另案处理)上前谎称自己认识石棉县一李姓“神医”,愿意带二人找“李神医”看病。随后,张某某在黄某、都某某二人的带领下前往西区寻找“李神医”。刘某某则尾随在三人身后偷听谈话内容,并将听到的内容告知廖某某。郑某某则一直在黄某、都某某等人身后帮助望风。

  在黄某、都某某的带领下,张某某在石棉县楠桠河桥头见到了由廖某某冒充的“李神医”。廖某某将张某某、都某某带至翼王路路边一亭内后,谎称二人家中有灾祸,需用其家中现金做法敬神才能消灾。期间都某某亦假装拿钱给廖某某让其帮助化解家中灾难。张某某见状后信以为真当即支付廖某某300元定金让其帮助化解家中灾难,并立即返回家中取钱。

  因张某某无路费,廖某某等人给了张某某10元钱坐车,后刘某某、郑某某二人则尾随张某某至石棉县安顺乡,暗中观察其取款过程。当日11时许,张某某回家到银行取得现金84771元后乘车返回,将84000元现金交给廖某某。廖某某让其次日来领取,随后伙同都某某、黄某等人迅速驾车逃离石棉县。事后五人将所骗现金平分。

  在庭审中,法庭结合案件的事实认为:刘某某、廖某某、郑某某三人共同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三人系共同犯罪,应对共同犯罪承担责任;三人共同谋划、实施诈骗活动,且分工明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刘某某、郑某某、廖某某诈骗老年人财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刘某某、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刘某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郑某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因此,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并且诈骗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法官提示:

  老年人往往乐于助人,尤其是听到寻找小孩或是求医问药,更愿意伸出援助之手,因此犯罪分子通常以此为借口与老年人搭讪并进一步攀谈,也利用老年人对子女的关爱之情,对老年人实施诈骗。因此老年人在外时要加强警戒心,对于陌生人搭讪要注意区分,如果对方所打听是自己不知道的人或事物,可以让其到派出所、居委会等地寻求帮助,切不要盲目跟从其去寻找人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