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科联机关劳动纪律及请休假管理办法

28.10.2013  18:50

         

为加强机关规范化管理,严格劳动纪律和请休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纪律

第一条 机关干部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条 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维护内部团结和单位形象。

第三条 按时完成领导和上级安排的任务,不推诿搪塞、拖拉积压。

二、休假管理

第四条 需要休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或请事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审批表(由人事部门统一制发),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五条 批假权限。党组书记请假按省委有关规定;党组成员请假由党组书记审批;部室主要负责人请假2天(含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含3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组书记审批;部室其他干部职工请假2天(含2天)以内由部室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含3天)以上经部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上班时间外出办公事,按干部管理权限须报告有关领导。

第六条 产假、丧假、事假等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但须事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手续不完善的,视为旷工。

三、假期规定

第七条 国家法定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八条 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九条 探亲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国家法定节日和休息日,地域的认定遵从有关规定。

第十条 婚假。职工结婚,经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视情况可给予路程假。5天法定婚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和休息日。

符合晚婚年龄(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的初婚者,可以增加晚婚假20天。晚婚假期包括国家法定节日和休息日。

第十一条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 给予42天产假。

晚育的女职工(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机关的劳动纪律管理实行党组领导的逐级分工负责制,即党组书记负总责,党组成员负责分管部室,正副部长(主任)负责本部室的管理。

第十三条 部室领导要严格本部室人员的请休假程序和手续,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要登记在册,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部室的劳动纪律和请休假的监督管理,分管人事的领导不定期抽查,组织人事部备案汇总。

五、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休假超过半年的停发省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可帮助办理病退手续。

第十六条 当月旷工的,次月扣发地方性津贴;旷工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执行;旷工连续超过15天的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因部室或职工不作为造成单位目标考核被扣分者,应予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为:单位被扣分×金额/分×在职职工人数。

第十八条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必须经济赔偿,赔偿的经济数额,从本人基本工资和地方经补贴中逐月逐年扣除,触犯法律的按法律程序处理。

备注:

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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