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科联关于“天府人文讲坛”标识的使用说明
各市(州)社科联、高校社科联、省社科普及基地,各相关单位:
2012年9月21日修订通过的《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社科联的职能职责,正式把社会科学普及与自然科学普及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提到了同等重要的地位,社会科学普及正式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文讲坛活动是社会科学知识普及最直接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为更好地、卓有成效地推动社科普及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有效配合当前全省开展的依法治省方略,省社科联决定在全省范围大力推动“天府人文讲坛”(以下简称“讲坛”)。为使讲坛开展规范统一,省社科联广泛征集各方意见,聘请专家根据我省特色、讲坛理念等精心设计了讲坛标识(标识请在省社科联网站www.scskl.cn下载中心下载),以供讲坛的宣讲使用和对外宣传,并对讲坛标识地使用作出以下说明。
一、使用条件
有条件承办“天府人文讲坛”的单位向省社科联申请并经批准同意后,在讲坛开展有关事宜和讲坛对外宣传活动中可以使用该标识,承办方可在“天府人文讲坛”后冠以“XX分坛”。
基本条件:
1、会场条件:大型讲坛应具备容纳200人左右的会场,并有紧急疏散条件;会场具备音响、灯光、投影仪、电脑等设备;有专职会场管理人员。
2、管理要求:由承办单位或协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运作管理。
3、年度举办讲座6次(含6次)以上。
4、组织小分队到基层进行有特色的小型讲坛(堂)不受限制,可使用XX社科联或XX社科普及基地文字标识。
二、使用标识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天府人文讲坛标识、铭牌的配置、使用及宣传的权利。
2、享有按照省社科联有关规定获得一定的讲坛补贴的权利。
3、享有获得相关资料及信息的权利。
4、享有参加省社科联组织的天府人文讲坛相关活动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省社科联制定的相关规定。
2、讲前需制定政治方向正确、内容积极健康的讲座计划,及时上报所在市(州)、高校社科联和省社科联科普部,市(州)、高校社科联要负责做好每场讲坛选题和内容的把关工作。
3、设置悬挂讲坛相关标识,做好讲坛的相关保障工作,确保讲座按时、安全、顺利举办。
4、负责听众的宣传引导组织,对开设的讲座做好相关预告,征求听众对讲座的评价和建议等。
5、讲后及时向所在市(州)、高校社科联和省社科联科普部上报讲坛开展具体情况(含讲坛标识清晰的图片、简讯等)。
三、省社科联对标识使用的管理
1、对使用标识的单位进行统一管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交流经验,相互提高。
2、按照省社科联的有关规定,根据省社科联科普部掌握的情况和各单位讲坛工作总结,对使用标识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费资助。
3、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省社科联将取消其使用资格:(1)严重损害“天府人文讲坛”形象,造成社会不良影响;(2)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予积极改正的单位;(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社科联有关规定的。
请有关单位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有能力、有条件、有意愿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使用讲坛标识,有效利用标识广泛进行社科知识普及宣传,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发挥优长特色,多层次、广覆盖、有组织的开展形式多样的讲坛活动,送科技、文化、法律等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民族地区,为依法治省,努力提高全省人民群众科学素质和人文素养作出贡献。
四川省社科联
2014年3月5日
文章来源:科普部 网站编辑:周宅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