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立法滞后 代表建议“应尽快促其立法”

07.03.2014  14:49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李庆 肖莹佩 郑其 黄云 北京摄影报道)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更好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管理,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在今年两会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议案,建议将社区矫正人员的称谓确定为“社区服刑人员”,同时明确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义务及权利救济方式。

社区矫正立法滞后应尽快立法

王明雯说,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启动试点,已在全国各省区市全面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据了解,到2013年11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70.7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4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6.7万人。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后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还比较滞后。“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要求,需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王明雯说。

说到社区矫正工作,王明雯说,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更好地教育、矫正犯罪分子,是加强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只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指导社区矫正工作。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内司委社区矫正立法调研组在全国进行了调研,司法部也牵头完成了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这说明社区矫正的立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鉴于目前社区矫正缺乏相应的法律作为支撑,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以促进社区矫正的法治化是很有必要的。

矫正人员统称“社区服刑人员

王明雯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议案,首先建议应界定社区矫正的概念,即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社区矫正机构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同时,建议将社区矫正人员的称谓确定为“社区服刑人员”,以此反映社区矫正对象的属性。

社区服刑人员作为被执行非监禁刑罚的罪犯,其权利义务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相比并无本质区别,王明雯建议立法时增加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设立独立的日常监督机构,制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权力,确保社区矫正人员权益的有效救济。对他们增加“一对一”的教育诊治项目,促使他们树立回归社会的信心和能力。“我建议设立社区矫正场所集中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王明雯说,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成都市青羊区等探索建立了社区矫正场所,设置矫正宣告室、定位监控室、教育培训室等取得明显成效。另外,王明雯建议加强网络平台建设,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共享渠道,实现动态化管理。

代表心声——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的工作,为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中途之家”、“社区矫正中心”等专门场所,为犯罪人提供过渡性临时居住、开展行为训练和社会适应性指导,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