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人民警察

12.06.2014  20:09

未来5年,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将快速增长,四川出台新规破解社区矫正管理难——

四川日报网消息(记者 庞莹) 日前,由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正式下发。《细则》十四章170条,不仅对社区矫正的对象、程序、机构、管理等进行了细化规定,还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劳教制度废除后,审判机关在使用刑法上会有变化,可能会增加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但不能简单理解为劳教制度废除后,劳教对象全部转到社区矫正。”省司法厅基层处相关负责人说,目前全省共有社区服刑人员38000多人,预计未来5年内,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将快速增长,将会成为社会管理中一个数量庞大、身份特殊的人群。

为进一步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四川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细则》。“《细则》从具体操作层面对2012年全国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该负责人表示。

细则》要求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执法支队、大队),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系。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面对一些紧急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限制社区服刑人员人身自由、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遭遇执法尴尬。”针对这一情况,《细则》也有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人民警察,组织执行刑罚,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措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承担矫正接收、事项审批、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帮助活动。”“这会让社区矫正工作更加具有执行力。”该负责人表示。

哪些情形下,相关部门可以委托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社会评估?《细则》明确了4种情形: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人民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提出适用社区矫正的量刑建议的;公安机关对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并且拟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可以委托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社区服刑人员的执行地到底是居住地还是户籍地?《细则》对此也有了明确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执行社区矫正。” 同时,《细则》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矫正期限、入矫时间、风险等级、悔罪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实行严管、普管、宽管分类管理。 适用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从此前的每半个月电话报告一次变为每周口头或者电话报告一次,每月书面报告一次;宽管则由每月电话报告一次变更为每两周口头或者电话报告一次,每季度书面报告一次;严管则为每周口头或者电话报告一次,每两周书面报告一次,与之前规定一致。

我省出台优化区域产业布局指导意见 明确21个市州重点布局产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