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向社会资本开放铁路所有权和经营权
中新网8月3日电 据国家铁路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国家铁路局联合发文,支持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等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和运营铁路,向社会资本开放铁路所有权和经营权。
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15〕1610号),从全面开放铁路投资与运营市场,推进投融资方式多样化,完善社会资本投资的实施机制,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加大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等六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该《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各类铁路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外,均向社会资本开放。重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以及支线铁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和铁路“走出去”项目。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投资建设和运营干线铁路。支持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等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和运营铁路,向社会资本开放铁路所有权和经营权。
《实施意见》在改善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加大对社会资本投资政策支持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举措。
比如,支持企业自主选择合适的运输管理方式,有条件的可实行管内自主运输调度。鼓励不同投资主体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相互开放各类铁路资源,实现路网资源共享。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铁路项目,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具体运价水平;社会资本投资铁路享受国家有关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政策,通过开发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物业、商业、广告等资源提高收益。
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用地,在用地政策上与政府投资的铁路项目实行同等政策;对社会资本控股的城际铁路和中西部干线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可以视情况通过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允许符合条件的、以新建项目设立的企业为主体发行项目收益债,支持重大项目发行可续期债券。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的企业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发、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铁路建设;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市场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要求国家铁路局加强对运输秩序的监管,探索建立市场化清算和争议协调、仲裁机制;强化安全、质量等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检查、验收和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原标题:五部门:向社会资本开放铁路所有权和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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