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社会抚养费收支预算应递减 不能作为指标
2012年9月8日,福建平潭县农村,计划生育宣传标语。图/CFP
卫计委:严查违规征缴社会抚养费
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督导基层依法征缴公开;再次回应其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新京报讯 昨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再次强调,社会抚养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卫计委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指导基层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公开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姚宏文说,针对基层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姚宏文表示,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所以这个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是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
今年9月,姚宏文还向媒体“补充性”表示: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社会抚养费的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他说,各地收缴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及时上缴国库,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足额保障。
到目前为止,24省份计生、财政部门公开了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缴总额,共计200.98亿元,但尚无一省份公开这些社会抚养费的用途和支出明细。多省份计生、财政部门给予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答复是:社会抚养费用途自己不掌握,由县级计生部门征收,归同级财政支配。
综合新京报记者 魏铭言 新华社 报道
【释疑1】
抚养费公开能否效仿晒三公?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属于重点公开信息。正在由全国人大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原则第一条,也明确要求“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透明度;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预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预算、决算,都要依法向社会公开。
那么地方计生部门公开的预算报告,以及地方财政部门交由同级人大审议的预算草案中,是否可以看到社会抚养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今年8月底,江苏一位市人大主任向新京报记者介绍,在人大审议的预算报告中,从未看到过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
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坦言,各级政府在预算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公布的项目很粗,公众看不出某一具体款、项具体收支情况。据他了解,包括社会抚养费在内的很多行政性收费,应该并已经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但在目前政府公开的预算报告中不会具体显示。
今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份应于2015年之前在省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包括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等方面的公开工作,“也许社会抚养费的支出情况到那时会有所公开。”叶青说。
社会抚养费这笔糊涂账怎么才能变成明白账?专家表示,社会抚养费不能止于公开总额,其公开明细才能防止腐败滋生。必须不断调整优化收支模式,简化明确征收标准,严格规范收支程序,压缩社会抚养费收支各个环节的模糊空间和灰色地带,置之于阳光和监督之下。
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认为,要像晒“三公”那样晒社会抚养费的开支,各县(区)政府要一一打开社会抚养费的账本,每年定期公布征缴的明细,公布资金的去向。看看社会抚养费究竟都用到了什么地方去。
【释疑2】
收支预算是否应逐年递减?
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补偿性收费,计生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如何预测下一年的计划外生育行为有多少?
人口学专家、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陆杰华担心,如果按照政府收入应逐年增长的思维惯性,一些地方计生部门在编制社会抚养费预算时,将预算收入变成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指标,从而导致基层对社会抚养费的摊派。
今年9月,国家审计署公布的9省45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审计报告已显示,基层确实存在“养鱼执法”等违法违规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现象。
各地政府的计划生育指标考核,应该是当地居民的计划生育率逐年提高,因违法生育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公民越来越少。在这一背景下,陆杰华认为,社会抚养费的收支预算数额,应该是逐年递减,而不是逐年增加,“除非当地计划外生育情况一直泛滥,或对每个计划外生育当事人提高了处罚标准”。
叶青认为,比照税收预算,财政部已多次强调,预算审批要以支出为重点,“税收不再是地方政府的任务,而是预期,财政收入依法征收,该收多少就收多少”。
叶青指出,社会抚养费的收入预算也是如此,仅作为一个对征缴情况的估算,而不能作为地方计生部门的任务指标。
■ 焦点
“流动人口有望异地办(计划生育)证”报道引发关注,卫计委对此进行回应
“异地办证”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新京报讯 日前,关于“流动人口有望异地办(计划生育)证”报道引发关注。昨日,卫计委回应称,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管理工作中的“异地办证”,是指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生育服务登记方便接受公共服务
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管理,基本实现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快速查询和异地办证。其中,“异地办证”四个字的表述,引发舆论认为,在民间俗称为“准生证”的生育服务证,将可在异地方便办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司长王谦表示,“我们办理的是生育服务登记,95%以上的功能应当是方便流动人口在孕产期,在居住地接受各种相关的母婴保健服务;当然,其中也有政府管理的因素,比如,居住地政府通过登记,要了解有多少外来人口在本地怀孕”。
“登记与孩子落户不是一回事”
据了解,在北京,流动人口于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可以享受生育险报销,在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母婴健康档案等基本公共服务。不过在很多地方,生育服务登记与生育服务证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是新生儿入户的前置条件;而前者,仅仅是流动育龄女性在居住地享受卫生和计划生育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的一个凭证。
王谦也坦言,生育服务登记主要适用于育龄夫妻的第一个孩子;而且“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主要是‘登记’,不是审批,与户口的办理不是一回事”,孩子入户时需要什么证明和条件,由公安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和执行。
【追访】
生育服务登记如何办?
王谦:户籍地和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生部门都要接受群众办证的要求,也就是首接责任制,两者之间不能推诿;群众婚育信息,由两地之间利用人口计生系统的信息网络进行信息的核查,不需要群众自己去取证;在信息核查不到的情况下,依据群众的承诺来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目前已为1.3万对做出承诺的育龄夫妻办证。现在,95%以上的乡镇计生部门能够利用我们的全员人口信息网络,两地核查办证申请人的婚育情况,技术上不存在问题,关键是逐步充实完善、实时掌握、更新人口的婚育信息,这需要公众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