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暨第四批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的通知

20.05.2017  04:22

川知发〔2017〕70号

 

 

 

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为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关于加快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的若干意见》(国知发协字〔2012〕138号),培育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力量,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支撑政府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按照“分类管理,扶优扶强,供需促接,能力培养”工作思路,在2013—2016年工作基础上,开展全国第一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遴选工作暨全国第四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遴选工作。拟在全国范围内遴选15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和20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按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申报“示范机构”的,应当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能力,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领域具有突出的竞争优势,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模式在全国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申报机构具体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示范创建期满,并在此期间取得良好工作绩效。

(二)示范创建期间的分析评议业务总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具有较好的硬件环境和软件条件。

(三)机构组织体系完善,具有明显的人才比较优势和聚集效应。

(四)内部制度机制健全,建立了分析评议服务规范和人才培养体系,服务产品比较丰富,服务模式具有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协字〔2017〕30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特别优秀的示范创建机构可放宽至满一年。特别优秀是指在示范创建期间,承担国家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且项目验收成绩在85分以上。

2.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申报“示范创建机构”的,应当具备独立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的能力,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领域具有一定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

申报机构具体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业务三年以上(含三年),近三年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业务总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具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所必需的办公条件、信息资源、分析工具等软硬件条件。

(二)从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技术领域属于材料化工、生物医药、电子通信、机械制造等领域。

(三)组织体系完善,设有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业务部门,服务经验丰富并取得一定成果。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专职从事分析评议业务且具有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拟申报所属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四)内部制度机制较为健全,初步建立了分析评议操作规范、质量管理、客户服务、流程管控等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有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业务发展规划。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请机构应填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申请表》或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申请表》。为确保我省申请工作如期进行,请各申请机构务必于2017年5月25日18:00前,将申请材料一式2份(含电子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处。逾期报送或资料不齐者不予受理。

三、申报流程

按照《通知》要求,示范机构和示范创建机构申报均采用自愿申请、统一推荐制。我局将在各服务机构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通知》和《办法》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我省推荐机构名单统一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及必要的现场调查,经公示后,公布确定2017年“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

四、表格下载

请各申请机构自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及相关表格,网址: http://www.sipo.gov.cn/ (首页  >  工作  通知)。

联系人:贾贝西   银永慧

电  话:85545203   85580265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