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确定八种分类财税利益分配办法

19.01.2015  13:34
核心提示:对于政府间通过共同投资方式合作共建产业园区,选择共建各方对园区的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园区公共服务成本、园区所在地原有企业和共建各方迁入企业纳税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随着我省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发展,如何处理好各地的利益共享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确定“以市县为主体,平等协商”的原则,并根据跨区域经济合作的不同形式,确定总部经济、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合作共建、园区合作共建、飞地经济、企业迁建、招商引资及其他,共八种分类财税利益分配办法。     具体来说,对企业总部与分支机构分别布局在不同区域的经济形态,将增值税及附加收入,根据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重计算分配;对企业所得税,主要选择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对于项目所在地跨越两个及两个以上市或县的项目,其在建期间产生的收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分配;不能划清归属的,根据各方要素投入、工程合同金额、工程量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建成后产生的收入,按项目在各方的占地面积、资源储量、政府投入、成本耗费和经营收入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对于政府间通过共同投资方式合作共建产业园区,选择共建各方对园区的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园区公共服务成本、园区所在地原有企业和共建各方迁入企业纳税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对于飞地经济,企业在飞入地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收入,要综合考虑双方在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等方面投入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意见》分别确立了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迁建、招商引资及其他形式的跨区域经济合作利益分配办法。同时,鼓励采取就地分别解缴入库的方式缴纳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