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确定八种分类财税利益分配办法

19.01.2015  11:07
核心提示:随着我省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发展,如何处理好各地的利益共享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确定“以市县为主体,平等协商”的原则,并根据跨区域经济合作的不同形式,确定总部经济、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合作共建、园区合作共建、飞地经济、企业迁建、招商引资及其他,共八种分类财税利益分配办法。         随着我省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发展, 如何处理好各地的利益共享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近日, 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 确定“以市县为主体, 平等协商”的原则, 并根据跨区域经济合作的不同形式, 确定总部经济、 企业兼并重组、 项目合作共建、 园区合作共建、 飞地经济、 企业迁建、 招商引资及其他, 共八种分类财税利益分配办法。

  具体来说, 对企业总部与分支机构分别布局在不同区域的经济形态, 将增值税及附加收入, 根据企业总部、 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重计算分配; 对企业所得税, 主要选择营业收入、 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因素, 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对于项目所在地跨越两个及两个以上市或县的项目, 其在建期间产生的收入, 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分配; 不能划清归属的, 根据各方要素投入、 工程合同金额、 工程量等因素, 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建成后产生的收入, 按项目在各方的占地面积、 资源储量、 政府投入、 成本耗费和经营收入等因素, 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对于政府间通过共同投资方式合作共建产业园区, 选择共建各方对园区的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园区公共服务成本、 园区所在地原有企业和共建各方迁入企业纳税等因素, 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对于飞地经济, 企业在飞入地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收入, 要综合考虑双方在资金、 土地、 基础设施、 管理服务等方面投入因素, 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意见》分别确立了企业兼并重组、 企业迁建、 招商引资及其他形式的跨区域经济合作利益分配办法。 同时, 鼓励采取就地分别解缴入库的方式缴纳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