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态终身追责”重在落实

07.05.2015  12:36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提出,完善责任追究,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先有现实追责再来终身追责

  王聃

  去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立倒查机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而这一系列的动作,都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内容的具体落实。《决定》明确提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此次以两办的名义来出台专门文件,说明生态终身追责制建设正在稳健推进。

  很显然,相比起以前的种种环保治理举措,领导干部生态终身追责制之所以值得期待,如同媒体所指出的,是因为它直击了当下环保问题的核心与关键。为什么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始终不尽如人意,就是因为不少地方的领导缘于政绩的因素,始终难以对环保问题较真治理,甚至本身还成为地方生态环境向差的制造者。建立生态责任终身追责制,既是设立了政策红线,令一些只见发展不见生态的地方领导却步,亦必将起到政绩导向的作用,正向效应良多。

  在一个无法正常呼吸的年代,生态责任终于被提到了应有的高度,这催人击掌。不过我以为,要让生态责任终身制得以完整实现,可能依旧没有想象的那么容易。一方面,生态文明本身就是个宏大的词汇,不便于量化的结果,就是难以找到惩戒的边界;另一方面,所谓生态责任终身追责,它更是一种长期性的制度安排,而倘若眼下种种因地方领导而生的环保事件,都无法被追责,那么即便有着事后的生态追责终身制,以及被惩戒的官员,也很难说此种惩戒是圆满的。

  先有看得见的生态追责,然后有生态责任终身追究,这是不能不被厘清的逻辑。换句话说,即便有着生态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出台,治理的思路仍然应该是:尽最大可能地让环境问题在发现时就被处理,让那些以生态为代价去换取政绩数字的官员,在任上即被处理。而这恰是现实治理的难点和重点所在,沙漠排污、河流变色,类似的环境污染事件比比皆是,然而鲜见被处理者。即便是在一部号称长了牙齿的新《环保法》出台之后,媒体的报道显示,类似事件的改观亦不明显。

  到底有没有一只足够大的口罩,能让人幸免于那团扑面而来的霾?当生态问题日常性地出现在大多数的地方,我们又该向何处去?除却坦然直面的态度,以及不断推进的治理举措,不会再有其他的救赎之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两办下发意见推进生态责任终身追究制,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当务之急,是各个地方出台相关的细则,让生态终身追责能够被现实推行。更重要的方面,仍然是依据新《环保法》,让现有的约束和追责被切实执行。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要留给终身追责制。

  终身追责需要配套制度

  何勇海

  生态严重破坏终身追责的说法,公众并不陌生。2013年5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此后一些地方将之写进地方政策。此番,中共中央、国务院终于将之写进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显然是个可喜的进步。但如何让破坏生态终身追责落地,却面临着不少现实阻力。

  首先,生态破坏到什么程度才叫严重?这到底有没有可以评判的依据?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着官方立场与民间立场之争,官方立场与民间立场之间的感受差距悬殊。比如对于某些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在绝大多数普通老百姓的切身感受里,已经可以堪称严重了。然而在官方那里,却可能被轻描淡写,似乎根本不值一提。比如有新闻报道称“企业排放污水把大片长江染白,而环保部门称污水达标”,生态破坏是否严重,到底由谁说了算?

  其次,生态严重破坏的责任真能分得清吗?因短期政绩需要,很多领导干部为任一方,要“金山”不要“青山”,违背科学发展要求盲目决策,导致生态环境问题多发。这些问题的潜伏期隐蔽而漫长,在领导干部离任多年后才可能显现,能否找到责之所在,然后有责可追?尽管规定要求对决策人记录在案,但谁又会甘冒未来被终身追责的风险任由记录?大多要将个人决策进行“乔装打扮”,炮制成“集体决策”或“上级指示”等,能奈他何?换了多任领导,多任甚至对前任、前几任决策进行了重大变更,生态严重破坏的账到底算在谁头上?

  此外,生态严重破坏,谁又能对领导干部予以监管和追责呢?环保执法部门本对环境保护承担监管责任,然而,环保执法长期偏软,像“小媳妇”一般在地方领导干部面前直不起腰来。虽然新《环保法》赋予环保执法部门足够的权力,甚至可以追究地方行政单位责任,乃至让地方单位的领导引咎辞职,但敢不敢“亮剑”,会不会较真,甚至会不会与行政单位沆瀣一气,颇让人不放心,除非在日后,拉出几个严重破坏生态的典型出来让公众瞧瞧。

  故而,要让生态严重破坏终身追责落到实处,还需要出台刚性、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配套制度。比如,生态破坏到什么程度才叫严重——事实上,生态破坏不必非要达到严重程度才追责,只要对生态环境有损害就可追责,损害越大追责力度应越大。又如,一人或多人乃至集体决策造成生态破坏,如何区别追责,是否要让“一把手”负总责?还要建立环保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联动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公众监督制度,畅通环境公益诉讼渠道,形成一股保障生态严重破坏终身追责落地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