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破坏生态环境案不再一判了之 更注重复性保护

12.07.2017  07:53

  荥经县兰家山绿意融融,当地首个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就设在这里。记者衡昌辉摄(资料图片) 制图/李梅

  在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审判中强化恢复性司法理念,雅安等地发出“补栽补种令”——

  站在雅安市荥经县城附近的兰家山公园,从山顶上极目远眺,四周青山绵延,风景优美。荥经县法院副院长陈燕指着公园内一片桂花树告诉记者,这些桂花树是由缓刑人员陈国明(化名)栽种的。因犯盗伐、滥伐林木罪,陈国明不仅获刑,而且被法院责令补栽树苗。该案也被省法院列为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一。

  如何通过法治之力更好守护生态文明,促进大众环保意识的提升?我省着力探索和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雅安两级法院在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审判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补栽补种令”的做法引人关注。

   生态修复的司法步伐

   起步

  去年,省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服务我省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要注重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

   迈步

  全省多地法院都在探索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仅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就已判令补栽补种林地900余亩、特定树木2万余株。

   跨步

  从审判探索到司法常态,业内人士建议,一要完善立法,让“补栽补种令”等恢复性司法措施有刑法基础;二要建立部门间的协作机制,确保判决被完整执行。

   守护生态的司法之力

   蓄力

  2016年6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挂牌成立。

  截至目前,全省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共设环境资源审判庭50个。

  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统一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和环保、旅游法庭经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集中管辖指定区域内的环保、旅游案件。

   发力

  认真落实省委打好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部署,2016年共依法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536件739人。

  2016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及土地、林权、矿产资源、旅游、环境污染等的民商事案件1465件,其中环境污染案件699件,审结环境资源行政和非诉执行案件932件。

   理念之变

   破坏生态环境案不再一判了之

   更注重对环境资源的恢复性保护

  盛夏烈日下,兰家山公园里,50岁出头的缓刑人员陈国明一株一株地仔细查看自己栽种的桂花树。

  今年4月,因为犯盗伐、滥伐林木罪,陈国明被荥经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处罚金4500元。同时,被责令判决生效30日内,在当地林业部门指定的范围内,使用指定树种补栽树苗241株,并从补栽之日起,按林业部门的管护要求,履行两年管护义务。

  而在过去,对这种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都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判处刑罚。在有着30余年审判经历的荥经县法院刑庭庭长陈丽蓉看来,这种“一判了之”的判决方式对已遭破坏的生态资源修复有限,对犯罪行为人和其他群众的警示教育不深。“一些村民还有‘自家林地随便砍,荒山荒地没人管’的错误思想,直到站上法庭,才知道自己错了。

  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世樑认为,人民法院在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中担负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实际上,去年省法院已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服务我省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要注重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环境资源恢复行为,纳入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对被告人施以刑罚处罚的同时,注重对环境资源的恢复性保护。

  雅安的探索,正是基于这样的恢复性司法理念。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钱怡告诉记者,2013年起,雅安各基层法院在环境资源刑事案审判中,探索以“补栽补种令”等方式,恢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判令补栽补种林地特定树木4000余株,涉及面积180余亩。

   探索之功

   恢复受损生态的同时

   老百姓保护生态的法治意识也在强化

  雅安市雨城区北郊乡七盘村六组,位于连绵起伏的群山之间。今年初,因为曾在这里滥伐林木331株,张大强(化名)被雨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被责令补种柳杉树331株。

  近日,当记者爬上七盘村六组半山腰时,看到张大强补种的柳杉树直径已超过成人拇指。雨城区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5月,雨城区法院会同当地检察、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实地检查,发现柳杉树的存活率达到90%以上。

  而随着这片柳杉树的生长,相关法律知识也渐渐被周围的群众所知晓。“以前,我也没有完全搞清楚林业方面的法律,都是看到张大强被判缓刑又被责令种树,才明白滥伐树木的法律后果。”林场承包商寇强(化名)告诉记者。

  “补栽补种既发挥了刑法惩罚功能,也发挥了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不仅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也在群众中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传播了绿色发展法治观念。”陈丽蓉说。

  近年来,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过程中,荥经县委县政府提出了“生态荥经·鸽子花都”的发展目标。为从法治宣传上强化老百姓的绿色发展理念,今年5月,荥经县法院会同当地检察、林业部门,以补栽补种树木区域为依托,打造了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第一个警示教育基地落址兰家山公园,公园内长1.2公里的休闲栈道两侧20米内,都是补栽补种区域。

  对“补栽补种令”,省政协委员、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文忠十分赞赏。他认为,一个人犯罪,必然对社会造成损害,让他在受到刑事惩罚的同时,以自身力量恢复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对犯罪人员内心的触动会更深。

   思考之要

   从审判探索到司法常态

   还需立法与协作机制支撑

  从理念到实践,在这场关于恢复性司法的探索中,雅安法院是先行者,但并非独行者。全省多地法院都在探索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仅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就已判令补栽补种林地900余亩、特定树木2万余株。

  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也有感到困惑的地方。

  陈燕告诉记者,“补栽补种”作为毁林犯罪中一种带惩罚性的责任,在我国《森林法》中有明确规定,但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标准,以及谁执行、谁监督等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希望能够有相关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进一步明确,减少法官的顾虑。

  对此,曾文忠建议修订刑法,在现有的刑罚种类上增加让被判刑罚的人通过自己的劳动为社会做一定服务的刑罚方式,具体到盗伐、滥伐林木案中,可以规定犯罪行为人需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补栽补种,让法院判决的“补栽补种令”有刑法基础,成为司法常态。

  对判令补栽补种案件的执行,曾文忠建议必须建立起各部门间的协作机制,才能确保判决被完整执行。“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恢复性执行,涉及专业技术,需相关部门协作。举个例子,法院责令被判处刑罚之人种树,种什么树?什么时候种树?在哪里种?最专业的决定应该由林业部门作出。判令是否已执行也需要社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监督。”曾文忠说。(记者 刘春华 游飞)

   以 案 说 法

   重金属污染物超排三倍以上构成犯罪

   回放

  省法院近日发布多起全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位于什邡市的黄龙金属材料装饰厂,因为排放六价铬超标20倍,被列在典型案例榜首。

  黄龙金属材料装饰厂的经营范围为金属零配件加工,去年8月1日,什邡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在对该厂进行巡查时,发现工人将滴落在车间地面的电镀液用水进行冲洗,冲洗后的废水直接通过该厂车间的排水沟进入外部环境。

  什邡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该厂厂外农渠入水口(shj2016FS-107)采集了工厂外排废水。经什邡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发现外排废水中六价铬含量为4.2mg/L,是《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00-2008)规定的六价铬排放限值的20倍。第二天,该厂法人代表陈某某到什邡市公安局接受调查,随后该厂技术厂长罗某某主动到什邡市公安局投案。

  什邡市法院认为,陈某某和罗某某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当知道排放的废水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但却对排放废水未经严格处理,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罗某某犯罪以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点评

  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过标准三倍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不论排放的数量和危害后果,其行为即构成污染环境罪。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即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

   切 片

   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 甘孜审结环境资源案32件

  本报讯(记者 徐登林)“自从乡上出了环境资源违法案子,村里再也没人敢上山乱砍树了。”7月10日中午,甘孜州道孚县龙灯乡柯尔卡村支部书记巴登在给进村督导工作的乡长汇报工作时,深有感触:传统宣传多遍,不如一案示范。

  2015年底,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该庭在原有林业庭基础上完善机构、抽调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小组,还主动邀请环保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环境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涉及环保案件全部集中审理。目前,甘孜州两级法院共审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非法捕猎珍贵野生动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环境资源案件32件。

  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全面落实新闻媒体和公众参与旁听制度,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通过微博等方式进行直播,确保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为护航旅游生态产业,甘孜州还成立了新都桥、海螺沟、美人谷、香格里拉等旅游景区法庭。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良军认为,“环境资源审判庭和旅游景区法庭有力地强化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为保护甘孜生态空间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记者 刘春华)

责任编辑:郑玮 来源: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