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规定:破坏历史建筑 个人最高罚款五万元

09.08.2016  05:01

   保护等级

  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

  分为特殊、重点、一般三个等级

   认定标准

  ●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

  ●保护规划的31处工业遗产点位

  ——已实现再利用的8处包括峨眉电影制片厂、东郊记忆、红星路35号、水井坊博物馆等

  ——待保护利用的点位包括二仙桥附近的灯光球场、二仙桥北一路的铁路站台等

   处罚条款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单位可罚10000—50000元,个人可罚1000—10000元

  ●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等,单位可罚50000—100000元,个人可罚10000—50000元

  近日,成都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早在2014年11月,成都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首部地方性政府规章——《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稿意味着历史建筑保护由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更强,其中对破坏历史建筑的相关行为加重处罚,特别是个人违法最高可罚款由原来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修改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保护程度分为三级

   31处工业遗产纳入保护

  记者仔细核对两个规定后发现,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在拟订历史建筑保护名录时,提出保护等级。对此,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分级保护一栏,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实施特殊、重点、一般三级保护制度,并确定相应的保护要求。

  而在认定标准中,除了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已公布的“工业遗产”也被囊括其中。此前,成都规划局公布了中心城区工业历史保护规划,其中就规划推荐工业遗产点位共31处,已实现再利用的8处包括峨眉电影制片厂、东郊记忆、红星路35号、水井坊博物馆等,待保护利用的点位包括二仙桥附近的灯光球场、二仙桥北一路的铁路站台等。

   擅自修缮或装饰

   单位最高处10万元罚款

  针对违反相关条款的行为,草案征求意见稿加重了处罚。记者了解到,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如果不符合保护图则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开挖地下空间,危害建筑使用安全;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活动,要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闻背景

   留住老成都历史记忆 保护6类50“”以上老建筑

  2014年,成都出台《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对历史建筑保护的管理体制机制、职责分工、资金来源、认定标准和程序、维护修缮、安全监管、合理利用、处罚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进一步加强对有价值的承载着老成都历史记忆的老建筑实施抢救性保护。特别是明确了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有关等6类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50年以上老建筑,以及有特殊价值的30年以上老建筑可认定为历史建筑进行挂牌保护。成都晚报记者 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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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玮 来源:成都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