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矿泉水竟是洗手液 成都太婆获赔3万元

10.03.2015  10:33

  3月15日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前日,成都市消协公布了与服务欺诈、虚假宣传相关的维权典型案例,帮助消费者提供维权常识。

  2014年3月,彭婆婆在双流县文星镇一家超市连锁店买了一瓶知名品牌的矿泉水。结账后,还未走出店门,她就喝了几口,“感觉有股洗涤剂的味道”。她询问身旁的店员,店员们最终一致确认是店里清洁人员用空矿泉水瓶兑装的洗手液。

  收到彭婆婆的家人的投诉后,双流县消协展开调查,了解到,店方的货品分类以及存放有疏忽,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所以店员会误将洗洁用品放置货架。店方与投诉人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超市连锁店向受害人道歉;超市支付全部医疗等费用5300元、按销售假劣商品增加消费赔偿500元,以及给予一次性包干伤害赔偿25300元,共计31100元。

  市消协相关负责人:

  这种行为涉嫌欺诈

  据市消协相关负责人分析,经营者用空矿泉水瓶兑装的洗手液,明知不能食用,却摆放于食品区,这种行为涉嫌欺诈。依照新《消法》第55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获三倍赔偿。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双流县消协依照新《消法》成功调解的这一案例,为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