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鉴定机构需每年递报告
27.11.2013 12:20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从2014年起,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检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通知》提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每个鉴定机构要确定1名负责人为突出鉴定报告的唯一审批签字人,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将本机构鉴定报告授权审批签字人名单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备案,对未按期备案的鉴定机构,要依法暂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活动。
《通知》要求,各鉴定机构要对2008年以来开展的鉴定报告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针对鉴定机构资质能力、人员仪器配备、内部管理制度、鉴定及内审程序、矿井鉴定报告等进行专项检查。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27.11.2013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