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解读

21.08.2014  17:38

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矿业权人交易行为,保障我国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近日出台了《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从3月1日起实施。

其主要内容为:

一、矿业权出让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矿业权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

二、矿业权交易机构依据出让人、转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转让公告。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在投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公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公告。

三、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书面通知出让人、转让人和取得交易资格的竞买人或投标人参加。招标、拍卖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

四、矿业权出让转让结果相关信息应公示公开。招拍挂矿业权的,应公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矿业权成交价等;申请在先、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将相关信息直接进场公开。矿业权转让经在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下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交易机构出具鉴证文书。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不同性质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分类加强指导和监督,建立矿业权交易年度工作报告、通报制度。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还对矿业权交易确认及中止、终止,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及争议处理等作出规定。

法规解释:

国内所得税减征适用小微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一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