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石棉法院已判处10件酒驾案 10人判刑
四川在线雅安频道讯(周恒旭 记者王建明) “本院宣判如下:被告人唐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近日,随着石棉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最后宣判,石棉县今年第10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案件的被告人唐某某最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
2014年7月4日20时50分许,唐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石棉县迎政乡往石棉县回隆乡方向行驶,行至石棉县职业高中路段时被交警挡获。经司法鉴定,唐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6.3 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庭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在铁证面前,唐某某无言以对,当庭认罪。唐某某最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四川在线记者在经过特殊允许和和唐某某本人同意,进行了短暂采访。唐某某面对记者提问,只是不断摇头,并流下悔恨的眼泪。唐某某说,7月4日晚上,与朋友聚会,在朋友的劝说下,确实是喝酒了不少酒,但是,满以为我自己驾驶自己的车,又没有出事,谁会管你喃?
“当时确实有点想不通。” 唐某某说,后来经过法官、律师等才知道酒醉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现在后悔了,知错了。也希望其他的朋友引以为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在酒后千万不要驾驶机动车辆和做其他的违法事情。
“酒驾入刑”已经不再是新鲜词汇,但是酒驾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截止8月25日,石棉县法院今年以来共审结10件危险驾驶案件,共十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
法官提示:饮酒后请勿驾驶机动车辆。酒后驾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