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出台党政机关容错机制:失误和违纪区分开

22.02.2017  15:39

  原标题:政解|石家庄出台“容错机制” 专家:如何鉴定错误类型是关键

  新京报快讯(记者信娜)2月21日,河北石家庄出台《石家庄市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其中提出,单位或党员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可根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免除相关责任不予追究。

  办法提出可申请容错纠错的七种情形,如“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失误的”、“在推动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工作跟进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偏差的”等。

  此次石家庄出台的试行办法中提到,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记者发现,目前,类似这样的容错机制已不鲜见。去年山东济南发布《关于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 (试行)》,明确“除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外”,可免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4个条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精神的;按照实际情况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文件还提出“对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不影响其提拔任用”。

  更早在2015年7月,浙江绍兴市也出台了类似“容错机制”。《绍兴日报》曾发文解读,“枪打出头鸟”,“领头羊”搞不好就会成为“替罪羊”。在这种时候,我们尤其需要激发干部的改革热情,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出头鸟”、“领头羊”吃下“定心丸”。同年底,杭州市亦发布了《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

  此外,四川省眉山等地也相继出台了“支持改革创新容错纠错办法”。

  2016年,国家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曾表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燕继荣认为,这样的机制可以更多鼓励地方官员大胆创新,不要有太多后顾之忧。但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如何鉴定是试探性、实验性的错误还是因为决策不合理、动机不良带来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上级决策部门进行判断”。

责任编辑:倪子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