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知识产权局调解两件专利侵权纠纷

26.06.2015  17:03

 

2015年04月初,专利权人德阳市某公司向绵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处理与被请求人安县某粮油加工厂、安县某副食店就其拥有的名称为“大米包装袋(汉中香米)”、专利号为ZL201330191193.X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绵阳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04月29日对请求人提出的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口头审理。口审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对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宣传,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口审后分别对各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和协调,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身的利弊。最终,在绵阳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安县某粮油加工厂停止生产销售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向请求人赔偿损失贰万元;被请求人安县某副食店停止销售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请求人放弃其他请求事项。

两件专利侵权纠纷的及时处理,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发挥出了专利案件调处的优势,避免了长期诉争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