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申报工作的通知

23.06.2018  02:11

 

 

各市(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做好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县评定工作的函》(国管函〔2018〕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我省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县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县申报

(一)申报范围: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县级市和县(区)。

(二)申报要求:

1.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

2.2017年专利申请量在100件以上;

3.2017年GDP在100亿元以上;

4.区县已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考核表》自测评分在60分以上。

5.申报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不受申报要求第1、2、3条限制,需符合《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条件,未实施过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的县级市和县(区)。

(三)申报时限:请各市州将符合申报要求的县(市、区)资料汇总并于6月30日前报至省局规划发展处。

(四)申报材料:按照《通知》有关要求报送,请有关县(市、区)先将申报材料报至省局规划发展处预审通过后再行报送正式申报材料。

二、示范县评定(含传统知识工作)

(一)申报范围: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考核成绩85分以上的县级市和县(区)。

(二)申报时限:请各市州将符合申报要求的县(市、区)资料汇总并于6月30日前报至省局规划发展处。

(二)申报材料:按照《通知》有关要求报送,请有关县(市、区)先将申报材料报至省局规划发展处预审通过后再行报送正式申报材料。已通过验收的试点县(市、区)无需提供《考核表》。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市(州)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申报工作,要对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以不当方式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和复核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各市(州)局要对所辖各试点示范县(市、区)加大指导和服务力度,对于试点期满的县(市、区),要于期满1年内,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基于县(市、区)工作意愿及工作情况组织参评示范县(市、区)或开展新一轮试点工作,否则视为退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序列。对于自愿退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序列的县(市、区),我局将及时转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书面反馈有关市(州)知识产权局和县(市、区)人民政府。

联系人:袁泉、杨柏强

联系电话:028-8557732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关于做好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县评定工作的函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