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申报工作的通知

14.04.2016  10:54

川知发〔2016〕42号

 

 

各市(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现将我省201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县申报

(一)申报范围。 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60分以上,但尚不符合示范县(区)申报条件的县(区)。

(二)申报要求。

1.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

2.2015年专利申请量在100件以上;

3.2015年GDP在100亿元以上;

4.区县已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考核表》自测评分在60分以上。

(三)申报时间。 请各市州将符合申报要求的县(区)资料汇总并于4月27日下午18:00时前报至省局规划发展处。

(四)申报材料。 请有关县(区)先将申报材料报至省局规划发展处预审通过后再行报送正式申报材料。(1)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2)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3)试点工作方案。(4)《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考核表》(详见附件2)。(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二、示范县评定

1. 申报范围。 2014年3月之前获批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工作,期满已通过考核验收且成绩优秀(考核成绩85分以上)的县(区)。

2 . 申报时间。 请各市州将符合申报要求的县(区)资料汇总并于4月27日下午18:00时前报至省局规划发展处。

3. 申报材料。 请有关县(区)先将申报材料报至省局规划发展处预审通过后再行报送正式申报材料。(1)省局推荐函。(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4)《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考核表》(详见附件2)、省局考核验收试点工作时的验收组人员名单、考核成绩原始记录材料、推荐县(区)排序。(5)《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下达相关知识产权目标的通知、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目标考核结果的报告(通报)等。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对于知识产权局为独立机构或二级局的,知识产权局在编人员及专职下属单位人员计算为专职管理人员;对于知识产权局与其他机构挂牌或为其他机构的内设机构的,知识产权专职科室或内设机构人员、分管局领导、专职下属单位人员计算为专职管理人员;对于知识产权局为其他机构的内设机构挂牌的,知识产权局在编人员及专职下属单位人员计算为专职管理人员)。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预算的批复、通知等,县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额度的证明材料。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市(州)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要对县(区)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以不当方式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各市(州)局要对所辖各示范、试点县(区)加大指导和服务力度,对于试点期满的县(区),要于期满1年内,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基于县(区)工作意愿及工作情况组织参评示范县(区)或开展新一轮试点工作,否则视为退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序列。

联系人:袁泉、杨柏强、李杰

联系电话:028-85577320、8551243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

2.《试点示范基本工作情况表

3.《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考核表》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