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仅及格

26.04.2014  17:16

   调查说明

  调查机构: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版权协会、北京美兰德信息公司

  调查时间:2013年7月至12月

  有效样本量:16095

  抽样方式:分层抽样

  调查范围: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陕西、甘肃、新疆等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调查手段: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邮件结合网络调查、电话调查、邮寄调查

  样本构成:知识产权权利人、专业人士、社会公众

   知识产权保护的民声共识

  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总体满意度虽较上年有所提高,但仍仅处于及格水平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为扎实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各项工作,综合评估全国和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整体结果和社会影响,2013年7月至12月,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版权协会、北京美兰德信息公司等4家机构,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大规模调查。

  调查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邮件结合网络调查、电话调查、邮寄调查的方式,共向103383名知识产权权利人、专业人士、社会公众征集意见,设计了专利、商标、版权三种专业性问卷,共回收16095个有效样本,样本回收率为15.57%。

  调查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得分为64.96分,较2012年的63.69分提高1.27分。知识产权保护总体满意度有所提高,但仍仅处于及格水平。

  “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是被调查对象对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期望值与现实程度一致性的主观评价。”课题组成员、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秘书长肖鲁青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2012年度,课题组在全国27个省会城市和4个直辖市开展了首次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2013年,我们将调查范围从省会城市扩展为全省。

   总体满意度仅处于及格水平

  本刊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查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以法律与政策保护、执法、管理与服务、宣传教育等4项一级指标为框架,包含12项二级指标和40项三级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

  肖鲁青介绍,“评价指标体系全面考察了立法、执法、管理与服务、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重点关注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执法成效,尤其是侵权现象严重程度,侵权成本低、维权代价高等社会热点问题,采用‘德尔菲法’对各项指标进行权重赋值。

  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得分为64.96分,仅处于及格水平。同时,社会公众满意度较权利人和专业人士大幅度降低,三资企业权利人较其他性质企业满意度偏低。

  “综合两年调查结果,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与各地区经济发展阶段、知识产权资源分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各地方政府知识产权工作成效等多个因素有关系。”肖鲁青说。

  从三种不同受访群体类型来看,社会公众的满意度最低,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专业人士满意度有大幅度差距;知识产权权利人满意度比专业人士稍低但差距不大,反映了社会公众的期望值与现实情况反差最大。与上年调查结果相比,权利人和专业人士满意度均有所提高,而社会公众满意度则下降2.27分。

  调查结果还显示,专业人士满意度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稍高,集体企业权利人较其他企业权利人满意度稍高,商标权权利人较专利权和著作权权利人满意度稍高。

  “从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类型等三个角度对受访社会公众进行分析,越年轻的受访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满意度评价越低,年轻群体的满意度明显低于老年人;文化程度越高的受访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满意度评价越低;各类职业群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有差异但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规律性。”课题组成员、北京美兰德信息公司总经理周江向本刊记者介绍。

  “与2012年调查结果相比,各种分类下的社会公众满意度均有所降低。”周江说。

   执法工作满意度相对最低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但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成效尚未明显改观。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受访各界对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保护工作的评价最高,为69.08分;对执法工作的满意度评价相对最低,为58.45分;对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评价为67.12分,对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价为65.93分。

  课题组成员、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汪泽指出:“侵权现象严重程度、侵权损害赔偿的及时性足额性、侵权现象减少程度仍然是社会各界关注重点。

  从本次调查结果看,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程度,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及时性、便捷性和侵权赔偿足额性等几个问题最为关注且最不满意。对执法工作不满意,主要是对执法效果、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3项二级指标不满意,三者均在及格线以下,特别是执法效果满意度低至50.39分。

  与2012年的调查数据相比,法律与政策保护工作和管理与服务工作满意度分别提高了4.07分和3.64分,执法工作满意度降低了0.71分。执法满意度下降主要集中在工作人员专业性、执法活动持续性、执法资源情况、诉讼周期、赔偿金合理性、侵权现象严重程度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及时性足额性等7个三级指标上,其满意度均比去年低2分以上。

  “随着2013年调查重心向基层下移,执法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降低,说明越往基层执法工作越薄弱,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足与社会知识产权保护诉求之间的矛盾更为明显。”汪泽说。

  汪泽分析认为,从全国、东部、中部、西部、东北的总体比较来看,比较清晰地呈现出经济越发达,对知识产权工作各方面需求越高这样的脉络。

  “东部地区尽管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但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更高,中部地区希望加大政府管理与服务力度,西部地区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薄弱,希望加大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管理工作,东北地区可能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效果与其目前的发展需求有某种程度上的契合,总体满意度较高,但执法效果与其他指标相比也明显是短板,稍高于东部地区,但低于中部和西部地区。”汪泽说。

   北上广满意度排名靠后

  据本刊记者了解,201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第一次对全国27个省(区、市)知识产权保护总体情况进行了排名(海南、宁夏、青海、西藏等4个地区因样本量不足,不参与该排名)。

  从调查结果看,27个地区的满意度得分均在及格线以上。有13个地区得分高于全国满意度得分,依次是:天津、陕西、黑龙江、新疆、河北、贵州、吉林、山西、浙江、安徽、河南、江西和山东。上海、北京、广东分别位列第21位、25位和26位。

  数据显示,各省的被调查群体对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普遍不高,且分差不大。与2012年的城市排名相比,随着2013年调查对象从省会向全省扩散,法律与政策保护、管理与服务工作满意度显著提高,执法、宣传教育工作满意度进一步降低。

  “总体看来,多数省各级指标,尤其是三级指标的得分分布趋势与全国情况相近,且普遍呈现执法工作及成效满意度评价低的现象。”课题组成员、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王国庆说。

  “有11个省份满意程度最高的是地方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9个省份满意程度最高的指标是相关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7个省份满意程度最高的是培训效果。27个省份满意程度最低的三级指标均是对侵权现象严重程度的评价。”王国庆说,“上述结果与全国数据相一致,反映了社会各界对侵权现象的关切。

  此外,各省份的最高分与最低分之间的差值均较大,分差至少为27分,分差最高的陕西达到36.65分。王国庆认为,这既体现了当地受访者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各方面及其成效的认可程度不尽相同,也体现了该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优、劣势较为突出。

  王国庆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是多个因素影响下的综合体现。从各省(区、市)排名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并不是正相关关系。

  他分析说,经济发达的北、上、广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排名靠后,一方面经济越发展,对知识产权的需求越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容忍程度越低,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诉求和期待越高,从而满意度可能会降低;另一方面,15个省份满意度较去年有1~4分提升,而北、上、广地区满意度提升较慢,特别是上海满意度较去年下降0.11分。“可见这几个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速度,与自身发展诉求相比尚有较大提升空间。

   提升执法效果是“重中之重

  本次调查数据显示,就侵权现象严重程度而言,54.7%的受访权利人认为侵权现象严重;就侵权损害赔偿的及时性和足额性而言,42.7%的受访权利人认为侵权损害赔偿不够及时和足额。对上述两项指标的满意度,比2012年分别降低2.82分和3.51分。可见,受访权利人认为“侵权现象严重”、“侵权损害赔偿不及时、不合理”等现象比过去更加突出,执法工作各方面距各界期待相差尚远。

  肖鲁青认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和侵权赔偿足额性问题,迫切需要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应进一步拓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仲裁等非诉解决渠道,为权利人及时便捷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更多的可选渠道。同时,提升执法效果,仍是各地方政府今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肖鲁青说,从本次调查数据分析,地方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上的努力得到了认可,具体表现在其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5.12分)和对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方面(提高3.87分)。可见地方政府更了解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更了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只有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结合起来,才能够帮助地方创新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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