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部委联合发布备忘录 对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周二发改委等38个部委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备忘录中提到的联合惩戒措施包括: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2.取消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 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
3.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
4.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
5.在进行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
8.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其他公司信用类债券核准或注册 的参考。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 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实施单 位:证监会) 9.限制设立金融机构,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从业资格予以从严审核, 对已成为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限制设立银行卡清算 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限制对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 持股比例超过 5%以上;限制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 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单位:国家发展 改革委、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具有金融 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 10.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财产保险费率或者 限制向其提供保险等服务。(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11.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 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12.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外汇局) 13.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 对象行权资格。(实施单位:国资委、财政部) 14.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 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6 15.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16.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实施单位:证 监会) 17.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实施单 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 18.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 救助对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 要参考。(实施单位:民政部、住房 城乡建设 部、医保局) 19.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 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20.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 频次。(实施单位: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税务总 局、应急部、林草局、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 21.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监管,一定期限内禁止严 重失信主体生产、销售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 局) 22.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 不予通过认证;对已成为认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23.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 强布控查验、统计监督核查或后续稽查。(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7 24.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 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 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25.限制申报科技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 (实施单位:科技部) 26.限制因专利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 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实施单位:广电总局) 27.从严审查失信当事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和非经 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申请。(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28.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 29.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 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 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最高法院、交通运输部、 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有关单位) 30.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 度假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文化和旅游部、 自然资源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 31.限制取得表彰奖励,已取得的表彰奖励予以撤销。(实施单 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 8 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32.严重失信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 表人;严重失信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33.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 社会公布。(实施单位:中央网信办)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法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 城乡建设 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药监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来源: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