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超市老板被奸杀4人获死缓 真凶十余年后现身

15.11.2013  12:03

  “绿宝超市的老板是我杀的。”说完这句话后,方林崽立即被几名便衣捂住嘴带走了。时隔一年半,江西景德镇乐平市中店村的黄彩华仍然对这一幕记忆深刻。

  今年10月30日,方林崽在开庭时再次重复了这句话,但他拒绝在不公开审理环境下吐露更多细节。2004年以来,乐平发生十余女性被侵害、4人死亡系列案,48岁的方林崽被控为犯罪嫌疑人。然而,绿宝超市老板被杀案早在2002年即已告破,4名被告人被判死缓,已服刑十余年。

   谁是真凶?

   1

   系列侵害女性案告破

   杀人嫌犯交代案中案

  村民们很难相信方林崽是犯下累累罪行的凶手。而警方通报,方林崽不定期会冒出强烈的作案冲动,异常兴奋到无法控制。

  中店村位于乐平市南郊,有近五千人口。村民们很难相信方林崽是犯下累累罪行的凶手,他已经有了两个孙子,四世同堂,家庭幸福。作为一名泥瓦工,肯下苦力的方林崽早早便盖好了3层小楼。

  邻居们甚至给了他“活雷锋”的称号。方林崽个子不高,只有1.60米,但脑子灵活、肯钻研,不仅盖房子的手艺好,还会修各种家电、农具。遇到难题,村民们习惯想到方林崽,而为人老实的方总是有求必应。

  当然,村民们承认,方林崽沉默寡言,没有人知道他内心的故事。他不喝酒,不打牌,闲下来时,他喜欢蹲在弟弟家商店门口抽烟。

  2011年12月4日深夜,方林崽因劫持一名三轮车女司机被抓获。21天后,乐平警方即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8年来针对女性的20余起绑架、强奸、猥亵、抢劫、杀人系列案件告破。

  警方通报称,方林崽当夜将女司机劫持至市郊附近山上,并向家属索要1万元。在拿到8500元逃离现场后,女司机的丈夫报警,方林崽随后被人赃俱获,警方当场从其身上搜出“一把短斧、一把自制的匕首、两根绳子、3根烟蒂以及现金8500元”。方林崽最开始谎称是欲行偷窃,但经过连续审讯,在见家人的要求得到满足后,方林崽交代了全部罪行,包括一起未报警的命案。

  系列侵害女性案在乐平影响巨大,受害者既有五六十岁的老妪、也有十余岁的幼女,一度女性夜间都不敢单独出门。警方多方调查后得知,歹徒习惯携带绳子、斧子和尖刀3种作案工具,趁人不备时用绳子从背后勒住受害者颈部,致受害者昏迷后实施强奸或猥亵,如遇反抗,则用斧头或尖刀杀害,手段极其残忍。

  然而,由于歹徒反侦查能力极强,绝大多数案发现场未留下有价值的线索,有的甚至毫无痕迹。且歹徒作案周期较长,一年作案一至两起后长期蛰伏不动,作案地点均在少有人涉足的市郊、乡村。

  在巨大的压力下,乐平警方首先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被判过刑、疑有变态行为的本地人,为此调查了所有乐平籍的劳改服役人员名单,累计达2970名;2009年下半年,乐平开展了一次为期3个月的命案侦破和命案逃犯缉捕大会战,将该系列案件列为重中之重攻坚,但在排查了3万人后仍未取得突破性进展。

  方林崽1982年曾因盗窃被判刑4年半,但警方的排查轻易地绕开了他。乐平警方在通气会上解释,方林崽身材单薄,自小就被人欺负。成年后开始以蹬黄包车为生,又自我感觉屡屡被人欺负。为寻找心理平衡,最终选择以侵害女性方式找回自尊。不定期会冒出强烈的作案冲动,异常兴奋到无法控制。每每这时,他便带上斧头、匕首、绳子到市郊游荡,随机选择目标,逮谁算谁。

  大案已破,方林崽却迟迟未能开庭受审。很快就有消息从管教干部等处传来,方林崽向警方交代,他2000年5月23日还犯过一起命案。而那个案件2006年就已经终审判决,5名罪犯除1人在逃外,其他的已在牢里坐了十几年。

   2

   5·24杀人案曾轰动一时

   4名被告人被判死缓

  被告人一再在庭审中集体翻供,前后有20多名律师参与其中,均做无罪辩护。

  方林崽所言的命案,即是当年轰动一时的“5·24杀人案”。虽然事隔多年,却并未随中店村的城市化变迁而被遗忘。

  现在,中店村村北已立起了一片楼房,还挖出了美丽的人工湖。而过去,这里是乐平有名的湿地“无天底”,有稻田和小河,附近就是登高山。

  2000年5月24日清晨,绿宝超市老板蒋泽才的尸体在“无天底”田间被发现,现场还有其女人郝强带血的发夹、上衣、高跟鞋等物。黄全正记得很清楚,当天儿子黄志强和村里人一起去现场看热闹,中午在岳父家吃饭,还有声有色地分析,这肯定是情杀。

  这个案子破得十分艰难,直到两年之后,黄志强和同村的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相继被捕,他们和在逃的汪深兵一同被控为凶手。法院判决书认定,2000年5月23日晚,黄志强等5人携带凶器伺机作案。当晚23时许,他们在“无天底”田间小路上发现蒋泽才、郝强,便上前索要钱财。蒋泽才不从,争执中汪深兵一刀砍在蒋头部,郝强见状逃走,汪深兵便去追赶。其余4人各持凶器朝蒋头部、身上乱砍,致使蒋当场死亡。程发根从蒋身上搜出5000元、手机等物。“随即5人先后对郝强进行轮奸。为灭口,程发根又找来绳子勒郝强颈部,其余4人按住郝强,将郝强勒死,后抬到附近树林掩埋。为灭迹,次日中午,5人抽签决定顺序后依次持刀将郝强碎尸,并将尸块装入塑料袋各自拎走四处抛散。”

  由于黄志强等4人一再在庭审中集体翻供,此案曾被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4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后,该案即引起普遍关注,前后有20多名律师参与其中,均做无罪辩护。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4人死刑;上诉后,江西省高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人口供前后有明显不一致之处,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景德镇中院仍维持原判,4人继续上诉。

  2006年5月31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判对4人所犯罪行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改判4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至于何为“具体情况”,终审判决未加说明。当时,黄全正觉得天都塌了。但他坚信儿子不会杀人,将卖房卖地所得全部请了律师,四处鸣冤申诉。

   3

   不止一人有不在场证据

   杀人案疑点重重

  “5·24”案发时,汪深兵正在福建晋江拉黄包车。事实上,有不在场“证据”的不止汪深兵一人。

  方林崽被抓后,陆续有人从狱中传出消息,方林崽对管教和犯人都曾承认,绿宝超市老板是他所杀。但满怀希望的黄全正等人多次前往有关部门了解情况,获得的答复却是:方林崽所说不属实。

  12年来,黄全正卖了老房子、典当了田地,全心全意只做一件事——为儿子黄志强喊冤。

  近半年来,64岁的汪水家也加入了黄全正等人的申诉队伍,因为逃亡十余年的儿子汪深兵被警方抓获。今年6月,改名换姓长期隐匿的汪深兵受堂兄弟所邀前往南昌,结果一同被捕。

  汪水家没上过学,普通话也说不标准,但他记得清清楚楚,儿子汪深兵十七八岁就出外打工,“5·24”案发时,汪深兵正在福建晋江拉黄包车。“我儿子从来没跟他们玩过。”汪水家称,中店村很大,除了邻居程立和,汪深兵和黄志强等人都无来往。

  会见过汪深兵的律师唐天昊说,汪深兵从家人口中知道警方在抓自己,也知道“无天底”发生命案,但对具体案情一无所知。唐律师曾往福建晋江调查,汪深兵2000年7月曾因协助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2001至2002年间还曾被劳教,但均未供述任何与“5·24”案有关的情形。

  事实上,有不在场“证据”的不止汪深兵一人。据家属回忆,程立和其时也在福建晋江打工,他的堂叔和两个朋友可以作证。程发根则在景德镇打工,案发当天还到景德镇买摩托车,留有200元的定金便条。次日嫌摩托车声音不好听未买成,他还到景德镇曙光路的建设银行存款,律师均取了证。“景德镇到乐平开车只要一个小时,可以作案,”程发根父亲程文坤转述办案人员的解释。

  方春平和黄志强一样,2000年5月24日去现场围观。父亲方桂水记得,当天下了蒙蒙雨,在小河里打捞尸体的民警还问儿子借了雨伞。案发后,警方在中店村排查了一个多星期,方春平的弟弟方有兵曾遭怀疑。方有兵称,23日晚他和哥哥嫂子在家看电视,一直看到12点多。警方当时录了口供,但两年多后方春平被抓,这份询问笔录却神秘消失,负责调查的民警拒绝作证。

  死者创口应是斧刃形成,和黄志强等人供述的乱刀砍死不符。被告人指认的分尸、抛尸地点也均无发现。

  “5·24”案的疑点尚不止如此。

  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蒋泽才的创口都较规则地产生在头部右方,且有7处钝器伤。其枕顶部见一矢状、长7.7cm的砍创口,创口前后走向前锐后钝,应是斧刃形成。这都和黄志强等人供述的乱刀砍死不符。

  黄志强等人交代了抛刀地点,但警方没有找到作案凶器。且案卷材料中,黄志强等人描述凶器为“军刺样刀”“尺余长的刀”“差不多样的刀”,十分模糊。律师在辩护词中提到,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先是准备去嫖娼,后因钱不够就去看艳舞、吃夜宵,但当时乐平已是穿单衣的季节,被告人如何携带“尺余长的刀”并不清晰。

  案卷材料中记载,现场收集到3个兔牌烟盒和27个烟头,此外还有毛巾、红色上衣、高跟鞋、摩托车等物,但均未提取指纹。

  起诉书指控,黄志强等4人将蒋泽才的尸体绑在摩托车后架上欲移尸灭迹,因未推稳摩托车,致使摩托车翻倒于路边田中,尸体被压于车下,他们只得放弃移尸。随后,他们赶到汪深兵抓住郝强处,实施强奸后将其勒死、掩埋,次日中午抽签决定顺序后依次持刀碎尸,并将尸块装入塑料袋各自拎走抛散。律师质疑,时间宽裕的情况下,两具尸体只埋一具,于理不通。

  律师称,郝强是否死亡得不到证实。公诉机关认定黄志强等5人对郝强分尸,但除狗叼出的一段手前臂外,至今未能找到关键的人体部位。被告指认的分尸、抛尸地点也均无发现。

  最蹊跷的是,起诉书指控5名被告人于杀人次日中午分尸。分尸地点位于登高山一处斜坡,距离当时已经被警方封锁勘察的案发现场不足500米,其间只隔着稻田,一览无余。而坡下即是一条小道,行人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