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首例伪劣豆腐案四人获刑

12.09.2014  13:05

   四川在线眉山频道讯(陈远萍 刘树军 记者李嫣) 9月11日,记者从彭山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眉山市首例伪劣豆腐案,经法院审判后正式生效。该院提起公诉的4名被告,分别被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从2012年底开始,彭山人颜某甲夫妻和颜某乙夫妻等4人,合伙在彭山县彭溪镇租用他人住房生产、销售豆制品。2013年4月底,因天气变热,为防止生产的豆腐变酸,增加销量,经4人商议后,由颜某甲从成都原料供货商李某处购买了一袋重量25公斤的苯甲酸钠,并在明知苯甲酸钠不能添加到新鲜食品中的情况下,由颜某乙的丈夫侯某某,从5月5日起在生产过程中往大板石膏豆腐中添加,后将豆腐销往彭山县城南市场等处。截至被彭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4人已累计销售57580元含有苯甲酸钠的石膏豆腐。

  2014年8月12日,彭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颜某甲夫妻等4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名,向彭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彭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经审理,颜某甲等4人对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予以了确认,并采纳了量刑建议。按照程序,9月11月,该案判决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