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首例上班时间工伤案今日开庭审理

16.10.2014  16:50

   四川在线眉山频道讯(记者张钎)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普遍关注的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出现工伤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今(15)日上午九点三十分,眉山市首例上下班时间出现工伤的案件在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开庭审理。眉山市佳源包装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对其公司员工的工伤认定。

工伤案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赵玉文,女,汉族,现年47岁,东坡区柳圣乡洪宇村四组人,系四川省眉山市佳源包装有限公司职工,现暂居东坡区老东门(佳源包装公司老厂宿舍)。2013年11与22日早7时50分,赵玉文骑电动车至其工厂门口,被川ZC0927小型客车撞伤,导致其左内踝骨折、左腓骨多段骨折,腰背部、左踝、左足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证实,此次事故赵玉文无责任。

  赵玉文于2014年4月28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社局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经东坡区人社局审查取证,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将赵的受伤认定为上班途中意外所致,属于工伤。

   案件分歧: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赵玉文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在上班途中!

  上诉方认为,赵玉文发生交通事故不是上下班途中,不能构成工伤。

  上诉方眉山市佳源包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表示,赵当日所骑乘的电动车是机动车辆,赵无驾驶证,不构成工伤;赵的工资表载明,赵每月领取的是计件工资(按每日打编织袋数量计算工资),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赵未进入车间,不能证实其在厂门外发生交通事故就是其上下班途中;赵签字确认的工作记录表明,赵当日并未上班(如果上班,有相关记录),另外,原告方还表示,2013年11月期间,天气较冷,计件工人上班均较迟,每天在8:30或9点后才有计件工人上班,7:50发生的车祸与上班无关。

  被告认为,眉山市东坡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主题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被告眉山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表示,上诉方虽然对赵玉文工作情况进行了举证,但所举证据均不能证明赵当天不上班,而公司提供的工作制度证明赵在该公司是按正常的8小时工作制上下班;车祸发生时间是星期五,赵按公司规定就应该正常上下班,通过证人及赵本人的证词证明正常上班时间是8点,发生车祸的地点是佳源包装厂门口,时间是早上7点50,都属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对于上诉方举证的赵受伤当日并未到厂登记,被告认为,赵当天尚未进入厂门就已经受伤并送往医院,自然不可能再进入场内登记、工作。

  对上诉方反映的赵无证驾驶等情况,经交警部门确认,该起交通事故赵玉文不负责任,符合认定条款。

  目前该案件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在线普及:如何鉴定“上下班途中

  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如何鉴定何为“上下班途中”,有学者认为,所谓“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路途之中。另有法律人士表示,对“上下班途中”不能作过于机械的理解,不能理解为最近的路径或职工平常较多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工单位提供路线作为职工上下班必须选择的唯一路线。

  对“上下班途中”应当从目的性和路线、时间的合理性进行限定:

  第一,工作目的。这是认定工伤的前提,但是目的的主观性很强,一般情况下很难断定,尤其是在出现意外之后,为了分担事故造成的负担,往往会说为了工作。所以,在这个条件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只能借助于另外两个条件即合理的时间和路线。

  第二,合理路线。作为一个正常人从此地到彼地会选择的路线。从单位到住处可能有很多条道路,也许会选择最短的、也许会选择路况最好的等等,这要结合其他的证据来看。从一个不确定的地点去上班现在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从该不确定的地点去单位应该算作“上下班途中”。也就是说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行为人的行进方向应该与上班的方向不明显相反。

  第三,合理时间。一般是正常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情况下,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时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12月13日《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段内的迟到、早退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