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 琳琅的广告牌 你可真任性!

01.04.2015  20:36

四川在线眉山频道讯(记者 张钎 王琴)眉山的道路交通指示系统经过多年努力,已日渐完善。不过,近来许多市民在不经意间发现,马路上的各种广告指示牌突然多了起来,而且颇具规模,俨然有了和道路交通指示牌“一较高下”的态势。乱花渐欲迷人眼:“xx医院前方300米”、“xx汽车检测中心左前方”、“xx二手车市场100米”……不胜枚举。

如此种类繁多的广告牌该不该设立?设牌过程又是否取得了相关的手续?如此“任性”的广告牌又是否是为了彰显其“行业翘楚”的身份呢? 四川在线眉山频道记者进行了调查。

xx医院”指路牌与道路交通指示牌同在眉州大道上

乱花渐欲迷人眼 细看原是:某医院指示牌

一块设置在眉州大道上的蓝底白字指示牌引起了市民李先生的注意,每每开车行走在眉州大道上,“xx医院”的字样都会在眼前出现,十分醒目,李先生说,“当自己想要确定下步该往哪个方向走的时候,却被这个‘横空出现’的指示牌给吸引,真不知道这些指示牌是咋个上路的?

走访:广告牌与道路交通标志“争夺眼球

就市民反映,眉州大道已经成了广告牌渗入的“重灾区”。30日上午,记者就李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对眉州大道进行了一番实地走访。

xx医院”字样仅仅在眉州大道二桥与高速入口这段距离内出现了7次左右,在铁环路与眉州大道交叉口、铁环东路与眉州大道交汇处、启明星花园与眉州大道交叉口等,无论是往仁寿方向还是往高速路方向隔几百米距离就会出现“xx医院”指示牌,与正常交通指示牌“遥相辉映”,频繁出现,让人产生错觉,市民直呼“不忍直视,广告太明显了,真不知道该看广告牌还是看道路指示牌?

带有“某企业字样”指示牌 醉翁之意不在酒?

道路交通标志顾名思义:显示交通法规及道路信息的图形符号,它可使交通法规得到形象、具体、简明的表达,同时还表达了难以用文字描述的内容,用以管理交通、指示行车方向以保证道路畅通与行车安全的设施。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一切专用公路,具有法令的性质,车辆、行人都必须遵守。

设置道路交通指示牌是为了方便市民,让市民能够通过指示牌找到自己的目的地,这样醒目的广告牌,让过路的市民不得不强制性的接受,针对设置这样的道路指示牌市民也是观念不一。

市民苏女士:“太坑人了,这真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广告宣传吧。”每次开车都要看到类似指示牌,这种指示牌设在主干道上,看似便民服务,但其实是商家宣传。

市民唐先生:对于外地人而言,来眉山找某个医院或者某个地方,有这样明显的指示牌确实很方便,可以节约很多时间,确实便民了不少。

市民袁女士:因为是本地人的原因,对于眉山的道路很熟悉。并不关心类似这样的广告指示牌,因为到处都能看到,没有去特别注意。

记者也通过走访得知,“任性”广告牌其实并非各个行业领域的最优质,其绝大多数都是一些私营企业、民营公司。真正的行业龙头反而显得低调了许多。

xx汽车检测中心”指路牌和道路方向指示牌前后辉映

医院说法

道路交通指示牌为何成了广告宣传牌泛滥之所?记者以“xx医院”广告牌为个例,记者拨通了该医院负责人的电话。  “肯定是审批了的,医院是民生工程,公益性的,设这种牌子肯定是会报批的撒。当然具体是哪个单位审批的,我没有必要说的。”说完这些之后,该名陈姓院长以工作忙碌为由匆匆挂断了电话。 

部门回应

随后记者分别向眉山市城管局、眉山市交警部门、眉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了调查核实。

城市管理局:属于私自设立 没有备案

30日,记者联系到了眉山城市管理局,该局一李姓工作人员介绍,这种交通指示标志,比如说前方多少米,怎么走到某医院,设置这种指示牌在城管局是没有备案的,这属于道路交通标牌标识指示,属于交警部门管辖范畴,对于其是否属于私自设立,城管部门也不清楚交警部门是否批复,目前已展开调查,如果所查如实,一定会严肃处理。

眉山市交警:没有审批 只负责清理和规范

随后,记者又就此情况询问了眉山交警,交警部门回应,道路上设立道路指示牌和某些景区、私营企业设立广告牌,均要经过眉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审批,交警部门具体负责道路指示牌和沿途广告牌的清理、规范。如果没有审批,交警部门就有权利和义务进行取缔,方便群众。

眉山城乡规划局:从未接到过设牌申请

眉山城乡规划建设局回应,从来没有接到过xx医院设牌的申请,也就更不存在审批了!在城乡规划建设局找不到该企业的任何登记资料,据城乡规划局办公室周姓工作人员表示,规划局负责选址,负责中心城区广告专项规划,审内容、审大小是属于其他部门的。

记者随后在网上查询了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编后语:

也许这样不痛不痒的广告指示牌并没有引起你的注意,也许这样的广告牌并没有直接损害你的个人利益。但是,但是如果多了呢?如果发展成了泛滥的时候,呵呵……

xx医院”、“xx景区”、“ xx饭店”、“xx厕所”、“xx洗脚城”、“xx洗浴”……好吧,到时候,或许真就成了风景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