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2013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解析

13.03.2014  19:46

四川在线眉山频道讯(记者 童小芳)在3.15来临之际,眉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委会)公布了我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内容涉及通讯网络、家装设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车、房、家电等多个方面。四川在线眉山频道记者咨询了市消委会及法律界人士,对上述案件进行一一解读。让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网络不通致消费者损失数千元

【案情简介】今年1月,消费者李先生在某通信公司办理了50元包月的无线网卡业务,其间因故暂停使用,一月后又交费开通网络,正要进行炒股操作时却突然发现网络因欠费而不通。消费者认为,由于网络不通,致使自己因无法炒股损失了2000元钱,要求通信公司赔偿损失,双方多次交涉未果,投诉至消委会。

经了解,2011年4月8日,李先生在该通信公司办理了50元包月的无线上网卡,于2012年9月29日办理了停机保号业务, 又于10月26日再次开通了此项业务并交了50元的上网费用,并明确是预交11月的上网业务。 11月7日,消费者正在家中炒股,突然接到电话后马上上车外出,上车后就打开手提电脑,准备在收盘前买进一支看准了的股票,那时股市还在交易之中。但连接了十次也不能上网,消费者马上打电话给通信公司查问原因,服务员查阅后告诉他“已欠费”无法使用。经过事后查看股票交易情况,消费者认为因通信公司服务问题导致自己损失(少赚)2000多元。回眉山后,消费者多次到通信公司,均被告知:用户在10月26日所交的50元包月费已抵扣了10月的费用,故在11月7日使用时已处于欠费状态。通信公司同意双倍赔偿包月费用即100元,但消费者不能接受。

【处理过程及结果】市消委会调查了解情况后,三次调解讲明:通信公司在工作上存在过错,消费者要求预交11月的上网业务的50元钱却在10月份就被抵扣了,这是导致网络不通的主要原因。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通信公司及时兑现了对消费者600元的赔付款。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本案是典型的通信网络服务纠纷,本案中通信公司没有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没有尽到事前告知的义务。近年来通过网络炒股以期提高生活质量的越来越多,发生上述情况的大有存在,但通过消委主动维权在眉山市还是个案。市消委会建议:通信公司在网民越来越多的当今,要更多地注重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服质量,减少网民的损失。

案例二

瓷砖质量差赔消费者损失六千元

【案情简介】消费者王先生到彭山县消委会投诉:他于2012年7月在彭山县某专卖店花4000元购得某品牌(规格80X80)的瓷砖50多片,使用1-2个月后发现瓷砖表面大部分地方出现花纹,并且有严重变色现象。与经销商多次协调解决处理,经销商消极对待,均得不到积极妥善解决,故投诉到消委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消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查验核实情况,认定消费者反映问题属实,属该品牌质量问题所致。消委会工作人员对经销商消极对待此事的态度,给予了批评教育,通过多次调解,经销商意识到在瓷砖进货查验关上存在责任问题,愿意积极配合调解工作,主动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最终商家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购买瓷砖费用、安装费用和其它损失共计6000元,此事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评析】本案是典型的装饰材料质量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本案由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了对消费者的损失,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