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出台《食品药品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办法》

14.11.2014  19:37

为了深入推动行政调解工作,近日,眉山市局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食品药品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指导规范全市行政调解工作。

该办法包含21个条款,主要对行政调解的定义、原则、受理范围、调解机构、调解期限、调解方式、调解人员的调解技巧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行政调解原则:以争议各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以国家 法律 、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通过对当事人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

二、调解范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辖区内发生的行政纠纷及重大复杂的民事纠纷;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辖区内发生的与食品药品监管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

三、行政调解期限:根据矛盾纠纷实际情况决定,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

四、行政规范:调解人员不得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不得冷漠推诿、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吃请受礼、索贿受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该办法的出台,将促进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食品药品行政调解工作的落实,为进一步加强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调解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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