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的多面人生 蜕变:收礼、出轨、办企业

27.11.2014  12:41

  华西都市报独家还原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

  2014年5月16日,青神县法院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志刚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对被告人王志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11月7日,眉山市中院下达《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他写道:“面对材料纸上‘我的第一次’的标题,两行冰冷的泪水慢慢流下。”11月17日,王志刚已被解押至锦江监狱服刑。

  N多“第一次

  “一桌子的人从上到下都对我拍马屁,说我如何义气、如何江湖、如何仗义……”“什么原则、什么法律、什么公安干警的基本要求全忘得一干二净,变得忘乎所以了。

  2012年7月31日晚,王志刚以眉山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身份,接待攀枝花市法制考察组一行。

  突然,王志刚的手机响了,电话里通知说局里有急事。王志刚10分钟内就赶回了市局,在办公室里等待他的,是四川省公安厅和眉山市纪委的办案人员……

  2012年12月31日,王志刚在某间屋子里,提笔写下了《我的第一次》。

  这份15页A4纸打印的《我的第一次》,包括:第一次成功抓捕罪大恶极的罪犯,第一次将军功章别在胸前,第一次忐忑不安偷报加班费,第一次将刑警队接待用烟带回家,第一次把自己用于招待女朋友的餐费开成因公发票……接下来,“面对材料纸上‘我的第一次’的标题,两行冰冷的泪水慢慢流下。

  第一次偷钱。“那是大约刚上小学不久,一个炎热的夏天。生病的母亲为我做好午饭,守着我吃了以后,在病床上小睡。看着熟睡的母亲,不是想如何照顾她的体弱多病,而是伸出了肮脏的小手,取过母亲的衣服,从里面摸出一个五分、两个两分、一个一分的硬币,迅速放进自己的裤包,一溜烟跑了……

  第一次收礼。“收礼的次数太多了,多得不可计算。可追根溯源,我究竟是什么时候收礼物的呢?”“那是1985年左右,当时我还没结婚,只是眉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一名小侦查员。”一个收荒匠多次收购价值大的赃物,“受审后有一天,一个中年妇女敲开我家的门,说找王公安。”来人提了一大堆东西:鸡、腊肉、香肠,“母亲一把拦住我,对那中年妇女说,志刚做事为工作、为人民,是应该的,收了东西就不应该了。那妇女最后拿走了礼物。母亲事后教育我:办事,公安局给了你工资,应该够花了,不能收人家的东西。”“一周后,在我回家的路上,那个妇女拦下我的自行车,叫我收下一条烟。回去一看,烟下面还有两百元人民币。虽然只是皱巴巴的十元一张的,可这是我好几个月的工资啊。在我的不安中,我又心安地收下了。

  第一次送礼。“一个周末的晚上,见灯亮着,就怀着忐忑的心情敲开了领导家的门……领导妻子笑着说客气,就收了……

  第一次出轨。“这真是一件难于启齿的事……1994年底,一个雷雨交加的夜晚,在一个卡拉OK厅,我同年轻美丽的某某认识了……反正我知道,有了第一次出轨,就有可能以后的越轨、追尾、撞车、翻车……甚至燃烧爆炸。

  第一次投资经商办企业。“1992年,我已经30岁了。我们三个朋友合伙在眉山城里最繁华、最宽阔的街面开了第一家火锅城。”“开业收的各项礼金,具体虽然记不清了,但当时我拿着收到的礼金时说的一句话还记得:这一天,狗日的要当我十年的工资啊。

  第一次进入娱乐城。“1995年以后,因为自己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自我的私欲极度膨胀。”“秋天的一天,我被当时几个眉山社会上的老大邀请去喝酒聚会。一桌子的人从上到下都对我拍马屁,说我如何义气、如何江湖、如何仗义,又如何在公安工作上说话算数、一句顶一万句。”“什么原则、什么法律、什么公安干警的基本要求全忘得一干二净,一个人变得忘乎所以了。”…… ……

  被判15年

  2013 年 11 月 27日,青神法院审理王志刚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2014年5月16日,王志刚被判十五年。11月7日,眉山市中院下达《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1月27日,眉山市青神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志刚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2014年5月16日,青神县法院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志刚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对被告人王志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王志刚不服,上诉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1日,眉山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志刚的亲朋及关心此案的社会人士,见到了法庭上的王志刚:浅浅的短发,黑色运动背心。

  在整个上午和下午的庭审里,大部分时间是王志刚在陈述上诉理由。主要有:第一,一审法院审理时未通知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未审查上诉人提出验伤申请,程序违法;第二,一审判决未排除非法证据,事实认定错误;第三,上诉人王志刚在办理彭涛取保候审过程中正常履行职务,没有徇私枉法,不构成该罪。

  王志刚的辩护人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收受袁某某160万元、梁某某40万元、陈某某40万元、李某某66万元、王某某79.95万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第二,上诉人王志刚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第三,上诉人王志刚没有占有曾某某所送200克黄金的主观故意,不宜认定为受贿;第四,杨某某所送20万元,是与上诉人王志刚之间的民间借贷。

  11 月 7 日,眉山市中院下达“(2014)眉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做出这个结论之前,眉山中院都逐一阐述了“不予采纳”的理由。比如:上诉人王志刚的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王志刚收受袁某某160万元、梁某某40万元、陈某某40万元、李某某66万元、王某某79.95万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

  “经查,证实以上5笔受贿事实的证据有请托人的证言,以及关于请托事由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且王志刚在办案机关调查过程中亲笔书写的自书材料以及2012年12月14日的供述中予以承认。虽王志刚在之后的讯问及庭审中予以否认,但不影响其以前供述的真实性。受贿犯罪较为隐蔽,行、受贿双方关于犯罪行为的供认,是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虽王志刚的供述与请托人的证言在某些细节上不能吻合,但对于受贿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能够得到印证,一审根据在案证据作出相应事实认定,并无不当。王志刚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再如:王志刚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某所送20万元,是与上诉人王志刚之间的“民间借贷”。

  “经查,王志刚之女于2008年购买住房,其购房款26万,是王志刚亲属用代为其保管的126万元进行支付。王志刚于2011年向杨某某‘借款’20万为其女儿购房的行为,既无借款的必要,也无使用的实际,更无归还的表示,故应认定为王志刚以借款之名行索贿之实。

  《刑事裁定书》写道:“上诉人王志刚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1月17日,王志刚已被解押至锦江监狱服刑。

  自我剖析

  第一次收礼。“那是1985年左右,当时我还没结婚,只是眉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一名小侦查员。

  第一次送礼。“一个周末的晚上,见灯亮着,就怀着忐忑的心情敲开了领导家的门……

  第一次出轨、第一次投资经商办企业、第一次进入娱乐城……

  “1995年以后,因为自己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自我的私欲极度膨胀。

  后记

  知耻后勇为荣誉而战

  王志刚案,给眉山警方带来的震动,几乎人人都可以想见。

  眉山市公安局一位领导分析:王志刚之所以受贿那么多,是因为他握有处罚权,“很多人就勾兑他。做市局副局长时他分管‘四侦’,即刑侦支队、经侦支队、技侦支队、禁毒支队,最后又加了个财务。实权很大,有时甚至‘一把手’的意见他都不理。

  目前,眉山警方以“知耻后勇”之姿态,为荣誉而战。对内高压管理——执行“两个凡是”政策:凡是涉赌场所被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一次的,辖区派出所所长诫勉谈话一次;凡是同一涉赌场所被查处两次以上的,视情况免除辖区派出所所长职务;对外高压打击——执行“三个一律”原则:对查获的电玩涉赌场所参赌人员,一律治安拘留,对开设赌场的老板一律刑事处理,对说情的党员干部一律交纪委处理。同时实施“三个必查”:有群众举报必查,有媒体报道必查,有领导批示必查。华西都市报记者曹笑眉山报道

  原标题: 一个公安局副局长的多面人生(下) 蜕变:收礼、出轨、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