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公布2021年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案件

15.03.2022  15:09

  中新网四川新闻3月15日电 (记者 刘忠俊)“3·15”世界消费者权益日之际,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2021年该市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案件,涉及食品、个人信息、燃气管道、专利、教育和培训广告、医疗器械等案件。

执法检查现场。(资料图)

  2021年,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菜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后厨内发现有3只盛装有用于卤制食品的卤料(水)桶,执法人员现场对卤料(水)进行了罂粟成分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卤料(水)中含有罂粟成分物质。经查:该店经营者长期在卤料(水)中添加含有罂粟成分的物品制作卤制品销售,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现场扣押的相关食品检验,卤料(水)、卤牛肉、卤猪肉、卤豆腐干中均检出含有“吗啡”“可待因”物质。

  案件经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经营者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同时禁止该店经营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销售相关活动;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追缴,扣押的卤制品、粉状物质等予以没收。

  2021年,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房地产公司售楼部检查,发现电脑中存有《客户带访登记工作表》和《成交客户分析》表格,涉嫌违法收集个人信息。经查,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2020年5月18日与眉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由其代理房地产项目内场销售合同,2020年11月进场开展工作。为区分来访者途径,在未明示收集、使用目的、没有提前告知来访者情况下,该公司内场销售人员收集了部分包含有来访者姓名的信息,并汇总登记用于比对分析,把来访者分为A、B、C、D四个等次,便于后续工作。同时为已购房者办理后续手续时,未明示收集使用目的、未征求购房者同意情况下,销售人员通过交谈收集部分已购房者的职业信息汇总成。

  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1年,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燃气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正在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公用燃气管道。经查,某燃气公司铺装管线中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燃气管道4.019公里,超期未检的公用燃气管道5.681公里,执法人员立即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立即消除隐患。企业联系有资质检验机构对管道进行在线检验,该批管道符合检规,消除了安全隐患。

  某燃气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和超期未检的公用燃气管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人民币111000元罚款。

  眉山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将4个印有“孔某考研政治大纲官方解析人,徐某、陈某(命题组长、阅卷组长、教材主编),……。精品小班92.6%通过率及含有高分学员的姓名、录取院校、专业以及分数”的《高分学员信息表》内容的广告牌,放置在公司门口向社会宣传。经查,该公司2021年5月3日向四川九方印务有限公司提供《高分学员信息表》以及《携行考研2022届招生简章》内容并以10450元的费用制作广告,向外发布。

  眉山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450元。

  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检查中发现,青神县某调味作坊无证生产配制酱油销售。经查,该作坊在只办理了营业执照、三小备案证情况下,擅自从事配制酱油生产销售。截止2021年3月17日当事人共计生产配制酱油175200公斤,分装后有7008桶(25KG/桶)。

  青神县某调味作坊超范围生产销售配制酱油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没收配制酱油237桶(25KG/桶),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技术标准的酱油230件(2桶/件、10升/桶),并处罚款45000元人民币,吊销小作坊备案证。(完)

来源:中新网四川 编辑:曹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