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中院实施全市首例行为保全措施

16.01.2014  22:22

人民网成都1月16日电(记者 李平 通讯员 钟成 李迪)近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渝富桥保健有限公司诉被告洪雅县鑫顺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中,依照新颁布修订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对鑫顺公司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据悉,这是眉山市首例采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

2007年3月,渝富桥公司与鑫顺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合作协议,授权鑫顺公司使用其公司字号和已申请的注册商标“渝富桥”及相关企业文化标记。2012年3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协议,而鑫顺公司开设的“渝富桥洪雅店”仍然继续使用渝富桥公司的字号、商标。2013年10月,渝富桥公司向眉山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鑫顺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字号、注册商标及相关企业文化标记,并赔偿经济损失7.6万元,同时提出了行为保全的申请。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扩大了保全对象,弥补了以往财产保全的不足。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任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承办法官经审查后认为,渝富桥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鑫顺公司在协议履行期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渝富桥公司字号、注册商标及相关企业文化标记的事实,可能存在对渝富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持续性地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遂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保全裁定,责令鑫顺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渝富桥公司的字号、注册商标及相关企业文化标记。

此后,法官又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结案后,渝富桥公司向法官写来感谢信,称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采取的一系列重大创举,极大鼓励了商标权人利用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其更多的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与神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