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高校毕业生持证创业每年减税近万元

25.08.2014  11:51
核心提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8月24日,记者从四川省人社厅获悉,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众创业就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人社厅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对我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以及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加岗位中,录用了登记失业一年并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我省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给出最大额度的优惠——限额标准选择国家允许上浮的最高幅度。其中,高校毕业生持证创业,3年内可享受税收优惠近3万元。       持证创业每年税收减免最高9600元       据了解,今年4月份,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社部联合发出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通知》明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我省按最高的标准即20%上浮,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照此计算,黄浪初创业的前3年,只要他持有上述证件,一共可享优惠近3万元。       吸纳失业人员就业3年税收优惠15600元       除了对创业者有优惠外,对于吸收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小型企业实体,我省对其税收也有大幅度优惠。       《通知》明确:“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我省按最高上浮标准即30%上浮,即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算下来,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每吸纳一名这种工作人员,3年内可优惠税收15600元。温/馨/提/示       三类人员可享创业税收优惠       据了解,通知中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主要包含以下三大类人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华西都市报记者席秦岭实习生张焱棚链/接如何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驻人员,在公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它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