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27.02.2018  11:31
  省农业厅、环保厅日前下发通知,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责任主体,建立农业、环保部门牵头,国土、住建、水务、林业、规划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划定工作的联动机制。

  近年来,各地相继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但部分地区存在划定不科学、不规范、边界不清等问题。我省此次明确,对已明确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湿地公园合理利用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对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十大主要河流及重要支流岸线,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河流地形地貌、流域面积范围,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严禁盲目扩大或刻意缩小禁养范围,做到该禁的坚决禁,能养的科学规范养。

  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农业厅、环保厅将制定四川省具体考核办法,将此项工作纳入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