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5.05.2015  17:33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产品
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农业(畜牧、水产)局: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农产品质量整体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厅、农业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厅
2015年1月26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产品质量
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确保农(畜、水)产品、产地环境和农业(畜、水)投入品等质量安全的项目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据实据效分配方式。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单位)农业生产总体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任务量,结合专项资金规模和绩效考评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依程序报批后下达专项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补助范围: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工作任务,由农业厅会同财政厅在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中予以确定。 
第六条    补助对象: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任务的监管机构和委托实施单位。   
第七条    支持环节:主要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测和执法能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应急预警、信用体系、网络化数据统计分析、质量追溯、信息化建设、农产品“三品一标”品牌建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等。
第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具体报账方式由项目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县(含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按照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州)财政部门和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联合审批后,报省农业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由省直属单位承担项目实施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审批,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一经审批备案,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内容。如确需调整,应按原批复程序报批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绩效考评机制,健全考评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考评。考评覆盖面由各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畜牧、水产)部门予以统筹确定,原则上每年考评资金量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10%。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农[2012]2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