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干部违纪,如何查处?

05.01.2015  10:57

        去年省纪委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相继严肃查办一系列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本报记者 刘春华

        徐孟加、邹平、高志坚、李佳、于忠平、姜文康……去年,省纪委强化执纪监督问责,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相继严肃查办了一系列省管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哪些干部属省管干部?省管干部违纪是如何被发现的?纪委何时介入案情调查,相关处理规定如何作出?1月4日,省纪委根据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纪检监察机关常用法规实用全书》,首次披露省管干部从发现违纪线索,到被确认违纪以及违纪后果等相关办案程序。

        省管干部通常是指省委管理的正市厅级和副市厅级干部,以及县(市、区)委书记。发现省管干部的违纪线索主要有以下一些途径,包括群众举报、巡视发现、专项检查发现、查办其他案件中发现、审计发现、其他途径(如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或上级交办)等。

        但是,并不是所有有违纪线索的省管干部都会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其中,不会进行立案调查程序的情况包括: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机关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做好以下工作: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

        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省纪委相关人士介绍,两种情况下涉嫌违纪的省管干部将被立案调查或停职检查:一是“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二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的,可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那么,涉嫌违纪省管干部如何被确认违纪,违纪后果是什么?据介绍,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将移送纪委内部专门的审理部门,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方针,提出定性量纪意见,将审理报告提交省纪委常委会审议,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后,认为应给予相应处分的,按规定报省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据了解,省管干部违纪主要有三种后果:一是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二是根据情况,给予相应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政纪处分的实施由与纪委合署办公的监察厅按规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三是省管干部违纪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纪委人员在案件查办中是否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和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等,由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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