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省管公立医院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626号)

21.12.2017  18:22
省管各公立医院,成都军区总医院、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及我省《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7〕344号),为深入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进一步引导公立医院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减轻患者负担,经研究,现将省管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付费实施范围
  在省管三级甲等公立医院、成都军区总医院、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推出甲状腺全切术等101个病种,实行按病种收费。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按病种收费的病例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二、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本次按病种收费仅在省管三级甲等公立医院试行,附件所列病种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标准。
  三、退出机制
  建立和完善按病种收费的退出机制。因合并症、并发症等原因,导致实际进行的临床治疗偏离病种临床路径,医院应向患者进行充分告知,退出按病种收费,并采取适宜的方式继续治疗,仍实行按项目收费。
  四、尊重患者选择权和知情权
  各医院在实施按病种收费前,要将按病种收费标准、临床路径和治疗规范、使用药品及耗材、进入和退出机制告知患者,患者可自行选择按项目收费方式或按病种收费方式。对于选择按病种收费方式的患者,进入或退出按病种收费时,应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确保医疗质量、合理诊疗。
  对参保患者自愿选择超出参保地基本医保支付标准的床位费、超出收费标准包含的高值耗材费以及政策范围外费用,应将收费标准,诊疗需要、能否替代等情况告知患者,并签署《按病种收费知情同意书》。
  五、医保支付政策
  (一)参保患者在各医院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区分甲、乙类,不设起付线,按照统筹地区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政策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和患者按比例分担;政策范围外费用,由参保患者自行承担。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等。
  (二)参保患者在各医院住院接受按病种收费病种诊治,产生的实际医疗费用超出病种收费标准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实际费用低于病种收费标准的,参保患者与医院按实际费用结算,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仍按病种收费标准结算。
  (三)参保患者自愿选择超出参保地基本医保支付标准的床位费、超出收费标准包含的高值耗材费,不计入按病种收费标准,医院可另行加收,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参保患者自行承担。
  六  、强化后续管理及相关要求
  (一)各医院要加强临床诊疗路径及流程管理,为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计划,不得推诿患者,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
  (二)各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的改造,确保按病种收付费工作按时实施,医疗费用及时结算。
  (三)各医院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认真、耐心回应患者关切的问题,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为推进按病种收费创造良好环境。在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28日起试行两年。   
     
  
   附件:省管公立医院101个病种收费标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