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办法:5类省直部门中层干部应轮岗交流

09.03.2016  12:22

  (四川日报记者 熊润频)为优化省直部门中层干部队伍结构,培养复合型领导人才,近日,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印发《省直部门中层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轮岗交流办法》),明确规定不具有本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或缺少基层工作经验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轮岗交流。

  据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轮岗交流办法》的目的在于“四个着眼于”,即着眼于作为优化干部成长路径的重要渠道、着眼于作为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的重要方式、着眼于作为防止干部配备部门化的重要载体、着眼于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推进干部轮岗交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办法明确:轮岗交流有5类对象

  《轮岗交流办法》明确了轮岗交流的五类对象,包括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经历单一或需要通过轮岗交流锻炼提高综合素质能力的、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等。明确提出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具有执纪执法、审批等职能岗位工作的干部,以及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干部,应优先进行轮岗交流。明确规定不具有本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或缺少基层工作经验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轮岗交流;递进培养对象和后备干部,应当结合培养计划,统筹轮岗交流完善经历,提高领导能力和专业素养。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轮岗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轮岗交流。其中,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审批、资金管理、物资采购等工作,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应当轮岗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中层副职领导干部,应当调整分工或轮岗交流。

  办法提出:轮岗可跨领域进行

  《轮岗交流办法》提出,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可以在本部门进行,也可在本系统进行,还可在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党政群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跨部门、跨条块、跨领域进行。中层领导干部在部门、系统内部轮岗交流工作,由所在部门党委(党组)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中层领导干部在单位之间交流工作,一般由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做好人选推荐和接收安置等工作,一般按照需求摸底、拟定方案、推荐人选、征求意见、确定人选、办理手续等程序进行。

  将制定具体方案 开展轮岗交流工作

  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省委对省直部门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高度重视,把该项制度作为省委从严治党《决定》和“两个意见”的配套实施办法,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下一步,省委组织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务员局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筹有序开展轮岗交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