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所制定新的财务管理办法

08.11.2013  19:08

 

四川省兽药监察所

关于制定新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增强自我约束机制,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及财政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进一步搞好增收节支,依据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原则

必须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入和支出。

二、差旅费管理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伙食补助费按省财政厅川财行(1996)30号文件,实行分项决算,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的办法。所长要对因公出差事项预先定任务、定人员、定出差路线、定出差天数、定乘从交通工具。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实际天数,以住宿费收据为原始依据。当天往返的,不计发住宿费。

2、旅差费只能按往返专线距离报销,未经领导批准,绕道开支的一切费用自理,严禁用公款游山玩水。

3、严格控制乘从飞机。因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须先经所长批准,未经批准不予报销。

4、出差人员借款应根据路程远近、时间、地点限定金额,返所七天内必须结清,严禁拖欠,挪用公款。前帐不清,不得再借款。差旅费借支限额为:(1)省内借支限额:成都市郊区各县200—500元;地市州500—800元。(2)省外借支限额:一般地区800—1500元;特殊地区1500—3000元。

三、医药费管理,按国家现行医药费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四、办公用品、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的管理

1、防止盲目采购办公用品、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等物资,避免浪费积压,需实行有计划采购。各科室要按季提出所需物资数量、规格、型号、品种,经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根据计划统一采购。需购买零星试剂、仪器设备应由科室填写申购单,由分管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派人采购,由使用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方能报销。

2、为使后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采购与保管工作应截然分开,保管员不能外出购买物品,采购人员购物后要经保管员逐一签字,票、物相符才能入库。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物品,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政府采购、不得自行采购。

五、公费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管理

按一九九八年三月所印发的《公费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管理办法》执行。

六、经费报销规定

1、经费报销办法:报销经费必须有经办人员和所领导签字,经会计审核后方能报销。300元以上至1000元以内由所长签字或由分管所领导审批后由所长签字予以报销;1000元以上由所领导集体研究后经所长签字予以报销。

2、外出学习、培训需填写学习、培训登记表后方能报销有关费用。

3、经费结算办法:500元以内可用现金结算;500元以上一律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4、借款:职工因公出差、生病住院和购买零星用品时,由经办人员写出借款凭证,经分管所领导或所长签字后方可给予借款,事后及时报帐结清。

5、私人私事无重大特殊情况一律不予借款。

6、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等,按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标准。

7、按年度编报收支计划和决算,按季度报送执行情况,预、决算报表应做到数字准确、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七、收费规定

1、必须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收费,不得增加和更改收费项目和金额。

2、不得无依据收取有关费用。

本办法从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兽药监察所(四川省兽药残留监控中心)财务管理办法(二00三年三月一日)作废。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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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 第1批兽药企业GMP检查验收情况公示 药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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