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强化民政服务对象保障救助补助力度着力提升群众获得感

08.01.2018  09:21

 

  2017年以来,民政厅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不断提高优抚安置对象、困难群众、老年人和儿童保障救助补助标准,切实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让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一是提高优抚安置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2017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将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72850元、70550元、6824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3130元、19860元和186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0520元、50520元和22790元,以上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均比2016年增长10%。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5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较2016年增长9.5%,高于国家标准199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30元,较2016年增长10.5%,高于国家标准30元。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元,较2016年增长20%。将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较2016年增长14.7%。同时,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提高到3500元/年,较2016年增长75%。全省各级离、退休军休干部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以及无军籍职工补助标准也有较大幅度提高。据统计,2017年,中央和省级财政累计投入优抚安置经费近70亿元,惠及全省84万余名优抚对象、4万余名安置对象和军休服务机构等人员。

   二是发布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 为科学、规范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农村居民消费支出等因素,结合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目标,2017年4月26日,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发布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低限,分别为460元/月、275元/月(3300元/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州)人民政府将据此调整2017年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实际达到480元/月、300元/月,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全面超过现行国家扶贫标准。

   三是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 会同财政厅、人社厅、省卫计委、省扶贫移民局、四川保监会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后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70%、重点救助对象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上调5—10个百分点、救助对象就医用药范围应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等关键指标进行了明确。全省医疗救助累计救助454万人次,医疗救助重点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经各类保险报销后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达到71%,完成省政府“民生工程”目标任务的101%。

   四是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组织开展特困人员摸底排查和重新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了及时清退,确保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全员覆盖。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全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城市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低限分别为500元和60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低限分别为400元和500元。各市(州)人民政府正据此调整2017年当地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五是扎实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了《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在增强责任意识、着力保障民生、强化资金投入、健全组织机制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全省183个县(市、区)人民政府都建立了政府相关负责同志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切实秉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重点以托底线为工作思路,继续在托住底线方面下功夫,做好临时救助工作。截止2017年12月底,全省共救助临时救助对象48.56万人次(其中非本地户籍5053人次),支出临时救助资金3.9亿元,人均救助804元。

   六是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2017年我省建立了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具有四川省户籍,符合条件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80—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发放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2017年省级财政共补助1600万元。政策的实施惠及全省212.6万名老年人。按照计划,2020年全省将全面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度,切实让更多老年人更好享受到发展成果和政府关爱。

   七是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为贯彻落实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2017年,将全省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分别从2016年每人每月1246元和74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00元和810元,共惠及到全省28336名孤儿和655名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其中成都市已分别达到1500元和1000元的养育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负担。2017年省级财政投入补助资金6000万元,以后将根据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状况同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孤儿的基本生活得到有力保障。

   八是提高2018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在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基础上,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全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2017年70元/人·月提高至80元/人·月。所需资金由省、市(扩权县)分担,省财政按35%总体补助水平对市县给予补助。目前,省财政已预拨2018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经费1.6亿元,为确保困难残疾人温暖过冬和过好春节,要求各地在春节前将2018年一季度的生活补贴发到困难残疾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