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副局长沈健接受本网专访文字实录

26.09.2014  16:54

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主持人: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邀请到了省工商局副局长沈健同志就“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10:01

沈健: 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今天与大家进行交流。10:01

主持人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我省工商系统具体做了哪些工作? 10:02

沈健 今年2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并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为了将《方案》落到实处,保障改革红利充分释放,全省工商系统做了大量工作,一是采取举办登记改革座谈会、培训会、登记疑难集中答疑等方式,统一了系统上下的改革认识,提高登记人员的业务能力。二是优化了注册大厅窗口配置,增设服务窗口,应对登记“井喷”。简化办事程序,修改了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材料的文书和表格格式。停止年检,印制新版《营业执照》。三是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改革的意义和重点,解读工商注册便利化的措施,使全社会了解改革、关注改革、支持改革。在系统各级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了改革前后工作的无缝衔接和平稳过渡。10:04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工商注册便利化,我们在登记注册方面积极创新机制、手段。省局开展名称登记改革,将冠“四川省”的企业名称核准权限委托授权给各市州局。开发建设集排号、预约、查询功能于一体的自助便民服务系统,探索建立窗口单位与各级政务中心的对接机制,形成市场主体办事全程电子化联网与监管。针对我省地域广阔,工商所人员少、管辖范围宽等特点,基层工商所开展移动办照工作,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商12315工作站等建设工商登记服务窗口,解决边远山区、偏远农村“办照难”问题。10:05

主持人: 这次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10:05

沈健: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纳入我省的重点改革工作,提出了“力争全国领先”的要求。省政府成立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赴广东、浙江、重庆等兄弟省市学习考察,借鉴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的“四川特色”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0:06

一是在围绕实现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总体目标的基础上,增加了“通过‘先照后证’试点,理顺证照关系,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市场准入效率”这一工作目标。为此,我省在成都、泸州、遂宁、甘孜4个市(州)选择一定范围先行先试。

二是务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资质资格审批项目,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切实降低就业创业门槛,为企业发展松绑减负。拟编制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确保全省各级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规范、办理条件统一,并实施动态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审批。10:07

三是着力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全面放开中介市场,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准入门槛和各类保护政策,打破行政区划、行业和部门垄断。拟编制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置依据、申报条件和材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重拳治理违法违规中介行为。

四是打造具有四川特色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全省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由公示平台和共享平台构成,支撑四川社会诚信体系建设。10:09

五是加快建立与改革相配套的后续市场监管体系。拟出台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办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厘清部门监管职责,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未取得行政审批的经营行为,确保责任到位;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加快跨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建设,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由各有关部门采取针对性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促进企业诚信建设。10:10

主持人: 目前,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取得了怎样的成效? 10:11

  沈健: 今年3月至8月,我省新登记各类企业8.04万户,同比增长64.1%;新增注册资本3928.98亿元,同比增长112.7%。我们分析了半年来全省市场主体发展数据,发现改革受惠力度最大的三个方面:一是私营企业。3月至8月,我省新登记私营企业7.58万户,同比增长67.0%;新增注册资本3168.30亿元,同比增长148.0%。私营企业在市场主体发展中处于领跑位置。二是新兴行业。我省新登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在20个国民经济行业中迅速攀升至前五名。这对本身总量不大的行业是个了不起的成绩,也证明了改革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创设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三是市场主体相对较少的地区。如巴中、阿坝、雅安等地新设企业增幅超过80%。市场主体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各地做大做强市场主体、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既为发达地区增添了发展新动力,也为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发展提供了契机。10:13

    主持人:创业门槛降低了,我省一元公司有泛滥的现象吗? 10:13

沈健: 原先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对注册资本有着严格的限制,比如:限定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首次出资比例、出资的期限,把一些原本应当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和管理的事项,交由政府来进行强制要求和监督。这些限制,提高了公司设立的资金门槛,影响了资本的利用效率。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我的理解,就是要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还权于社会,把企业能够决定的事项和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交还给企业和市场自己去处理和调节。政府需要做的是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10:14

改革后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明确了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可以自主约定,同时对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缴纳出资期限及出资方式不再作限制。通过以上制度的调整,国家把注册资本相关事项的决定权交给了公司和股东,把注册资本的监督权交给市场和公众。按照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投资者可以申请设立“一元公司”和“亿元公司”;而行政机关依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工商机关应该依法予以登记。从统计数据来看,改革至今我省登记的“一元公司”和“亿元公司”占新登记企业的不到1%,绝大多数企业资金仍然维持在客观理性的区间之内,没有出现畸高畸低的现象。10:16

  主持人:在认缴出资额时,创业者需注意些什么? 10:17

沈健: 需要提醒创业者的是,注册“一元公司”在法律上并不违法,但并不意味着开办公司就能满足经营条件了,开办公司还是需要场地和人员,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必要的资金,所以基本不花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作为理性的投资者,为展示其资本实力与信用,通常也不会满足于注册“一元公司”。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投资者注册“一元公司”,往往是出于法律“尝新”的心理;“一元公司”的顺利注册也从一个侧面彰显了改革后我国营商环境的自由度与包容性。10:18

对于注册天价公司的,虽然改革后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再进行登记,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但认缴天价出资股东依然要如期缴纳出资。从法理上看,股东认缴注册资本的行为构成了对社会公众与广大潜在债权人的承诺。倘若公司资不抵债、陷入破产偿债程序,认缴天价注册资本的股东必须在承诺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股东承诺在公司成立后100年实缴出资10亿元,公司成立3年后就因资不抵债而被债权人提起破产还债程序。在此种情况下,股东必须提前将97年后才到期的10亿元出资义务履行完毕。这是契约精神的起码要求,也是公司制度严肃性的体现。因此,建议广大投资者在认缴注册资本时应当要量力而行,适度承诺,理性认缴,并及时足额地实缴注册资本。10:20

主持人:我省4个市(州)试点 先照后证”的进展情况怎么样?  10:21

沈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将31项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我省已全面实施。按照《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我们在成都、泸州、遂宁、甘孜4个市(州)选择一定范围先行试点“先照后证”。目前,遂宁市已经全面实施,甘孜州已启动,将于国庆节后实施;成都、泸州正在按计划推进,进展良好。预计通过“先照后证”,能为企业节省3-5个月时间,从而提高创业效率。10:22

主持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将给传统的市场监管方式带来哪些变化? 10:23

沈健: 8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审议通过《条例》时提出:“让信用成为夯实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桩。”我个人理解,“信用”就是整部《条例》的关键词。《条例》通过确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和措施,建立了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的完整信用监管链条。10:24

9月24日,国务院专门召开全国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国务委员王勇在会上强调指出,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内在要求,意义重大。10:25

我认为,《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带来以下变化:一是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促进商务诚信。近年来,我们虽然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总体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仍然存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信用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条例》要求企业和政府部门履行相关信息的公示义务,任何人都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用情况,保障了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的知情权,扩大了社会监督的层面和透明度,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加强自我规范和自我管理。同时,《条例》确立了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企业将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前所未有的高昂代价。10:27

二是实现透明监管,促进政务诚信。根据《条例》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以前官方独家掌握的企业相关信息,现在都“”在网上,有力压缩了因信息不透明而带来的寻租空间。《条例》将有力推动政府部门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将政府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从而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10:29

三是改革监管制度,促进社会共治。《条例》的实施,为信用监管提供了法律支撑,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使单一的行政部门监管转变为“部门协同、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主体自治”的市场监管新格局。第一个层面,是在政府部门和有关司法部门的协同管理上。企业在一个部门譬如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其他部门通过信息共享都会引起注意,进行重点监督。第二个层面,是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一个企业如果在一个地方违法了,相关的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会及时关注,调低业内信用评级,不予业务推荐。第三个层面,是社会公众和潜在的交易对象对失信者的关注。严重违法企业,银行有可能不给贷款,交易对象不愿意跟他交易,消费者不愿意购买他的产品和服务了。第四个层面,就是企业的自我规范。企业相关信息更加透明,企业的各种失信行为将被如实披露,将对企业形成较强的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作用。10:31

主持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普通公众而言有什么直接影响吗? 10:32

沈健: 关于《条例》给老百姓带来什么便利的问题,我分几个方面来回答:一是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在选择企业产品、服务时,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息,如果查到企业售假或者被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消费者会提高警惕,消费行为更加理性。

二是有利于交易对象维护交易安全。企业的公示信息将构成“信用档案”,我认为,以后要签订合同或是达成交易前,登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这个“档案馆”查询交易对象信用信息,将会成为交易活动中的新常态。10:34

三是对企业而言,《条例》充分考虑到了企业权益。信用良好的企业将会通过信息公示赢得交易伙伴信任,拓展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伴随着《条例》的施行,实施了27年的年检制度被废止,取得代之的是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免除了企业提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等文件的义务,减轻了企业负担;企业足不出户点鼠标就可报送年报,免去了来回奔波之苦。年检制度对不参加年检的企业要吊销营业执照,而年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年报义务的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保留企业经营资格,不是一棍子打死。同时引入信用修复制度:企业改正行为后,还可申请移出。10:36

四是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随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宽进”必须辅之以“严管”,《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们能够运用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新手段,建立“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新体系,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更好地维护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10:37

主持人:年报就要开始了,企业需注意什么? 10:38

沈健: 在这里提醒企业,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要及时,内容要真实。为保障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按照国务院《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要求,省局将按每年8%左右的比例,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企业名单,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如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工商部门责令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满3年上述情形未改正或消除的,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10:40

主持人:好的,我们下面进入到网友提问环节。 10:40

网友:之前没参加年检的企业,也可以年报吗? 10:41

沈健: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要求,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及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换领新版营业执照。10:42

网友:企业 年报的具体时间是怎样的? 10:43

  沈健 :按《条例》要求,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到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我省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到2015年6月30日结束。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规定办理。为保障年报工作顺利进行,我局制定出台了《四川省企业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办法》,建设了过渡阶段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和年报系统,前者于3月1日平稳上线运行,后者将于10月1日上线运行。届时企业可以通过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无需缴纳费用。公众也可以在网上通过系统查询企业年报内容和其他应公示的信息。10:46

   同时,个体工商户也应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是采取纸质方式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明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参照企业年报流程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10:47

网友:今后怎么抽查企业呢?能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吗? 10:48

沈健: 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8%左右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原则,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抽取确定被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抽取确定被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于群众举报和在其他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存在隐瞒或弄虚作假,企业存在违法经营情况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会依法予以查处。10:50

网友:现在名称核定和经营范围的要求严格吗? 10:51

沈健: 在名称核定的问题上,企业的名称只要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重名,工商部门原则上都会予以登记。至于经营范围的问题,只要不是禁止的(比如毒品、枪支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经营。10:52

   网友:我查不到企业信息呢?怎么查? 10:52

沈健: 公民、个人可以在四川省工商局门户网站登陆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的工商登记备案信息,也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国境内所有企业的依法公示信息。对确实有需要的,可以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室,凭个人身份证查询企业登记的书式档案。10:53

网友:“先照后证”,如果取得执照后不办证怎么办? 10:54

沈健: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在我省试行“先照后证”的地区,企业在申请办理工商执照时,除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外,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目前正在我省部份地区试点)。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未取得相关许可,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或“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市场主体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10:56

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提示其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如果法律、法规对许可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作为市场主体这时候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主管部门应当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组织查处。10:58

  网友:企业自律靠谱吗?怎么做到真正的诚信社会建设? 10:58

沈健: 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10:59

对已经改正上述问题的,经企业申请,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对满3年仍未改正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没有再发生上述四种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经企业申请,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这些措施规定了企业对社会公示信息的义务,使交易相对人更容易、更便利地知晓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生产经营信息,方便交易相对人作出明智的商业判断,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实施这样的措施更是为了诚信社会的建设。11:01

网友:如果公司不想办了,认缴的出资额须先交完才能注销? 11:02

沈健: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均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和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倘若公司资不抵债、陷入破产偿债程序,认缴注册资本的股东必须提前履行认缴义务,在承诺认缴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03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要结束了,再次感谢沈局长的耐心解答,感谢网友们的积极参与。我们下期节目再见!11:04

沈健: 谢谢大家对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关注,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