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贯彻《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意见

17.05.2016  10:52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贯彻〈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的意见》(下称《意见》),标志着四川农村改革“总施工图”出炉。意见全面贯彻了中央文件的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对十八大以来我省突出主攻方向的农村改革经验进行了总结和运用,对全面深化我省农村改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这份全省农村改革的重要政策性文件提出,继续把农村改革作为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提高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主攻方向不动摇,落实“七个更大突破”要求,确保我省农村改革继续走在全国农村改革的前列,实现改革红利更多地向农户倾斜、让广大贫困户受益,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经济强省奠定坚实基础。到2020年,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更具活力,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意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城乡发展一体化机制、农村社会治理5方面重点工作,提出30条改革措施,突出四川特色和突破,并强调加强衔接配套,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综合效应。

我省将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多权同确”,2016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2019年前基本完成农村其他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推动未开展试点的市(州)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在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方面,鼓励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重点发展规模适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大园区+小业主”、农业BOT等多种方式实现规模经营,大力推广“农业共营制”模式;清理整治空壳社和运行不规范的合作社,制定家庭农场配套政策制度,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认证制度、政策扶持体系和投入保障机制;研究出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政策措施;落实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准入制度。

同时,我省还将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确保农业农村投入只增不减,全面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探索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推广运用PPP模式;改进并继续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积极拓展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好“三项补贴”合并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县探索对种粮农民收入补贴办法,探索将财政投入或补贴形成的资产量化为农民个人财产;扩大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试点范围;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积极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

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开展县域规划、多规合一试点,2020年基本实现县域规划全覆盖,探索建立乡村规划师(员)制度;开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水利、公路、通信、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管运改革试点;到2018年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建立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好全面放开除成都市外的省内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严格控制成都市人口规模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公共服务同城居民同等待遇。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向建档立卡贫困村、党组织软弱涣散村全覆盖选派第一书记;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农村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在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组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地区开展“政经分开”试验;着力实施“3+10+N”扶贫组合拳,深入实施“五个一批”行动计划,加快完善贫困县考核约束退出机制和第三方评估监测机制,确保2020年88个贫困县全部“摘帽”。

意见》还部署了需要抓紧出台的改革意见和试点方案4项,需要研究部署的改革意见和试点方案4项,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项、规范性文件6项,需要修订的地方性法规1项、规范性文件3项。同时明确,中央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后,我省要及时启动修订相应地方性法规,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既确保我省农村改革依法推进、有章可循,又使重要的改革经验及时上升为制度成果。

意见要求,省直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力度,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尤其是“县委书记要把农村改革抓在手上”。在现有改革推进较好的地方建立农村改革综合试验区,把农村关键领域和主要环节亟需突破的事项整体纳入试点并赋予较大的改革自主权。同时,建立农村改革第三方评估常态化机制,对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改革决策建立社会稳定评估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并充分尊重基层群众首创精神,把群众答不答应、满不满意、高不高兴作为检验标准,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