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机制实施意见
17.12.2015 07:38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贫困村退出须当年贫困发生率低于4%、有集体经济收入,有通村硬化路、安全饮用水、生活用电、卫生室、文化室、宽带网
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标准,当全县贫困发生率低于4%,即可申请退出
我省明确,到2020年全面消除绝对贫困。下一步,全省脱贫计划和标准是什么?按何种程序退出?退出后是否继续享受政策?近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建立贫困对象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按“五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要求,对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通过规范的退出标准和程序实行有序退出、动态管理,497.65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脱贫;11501个贫困村只出不进,逐步退出;88个贫困县全部“摘帽”。
《意见》首次明确我省脱贫“时间表”:2015年、2016年分别计划完成脱贫109万、105万人以上,2019年前全面完成减贫任务;2016年起每年退出2350个以上贫困村,到2020年全部退出;2016年起到2020年每年计划退出5个、15个、30个、30个、8个贫困县。
根据《意见》确定的退出标准,贫困户退出以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国家贫困标准(按2010年2300元不变价计算)、有安全住房、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为主要指标;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集体经济收入为主要标准,即当年贫困发生率低于4%、有集体经济收入,无集体经济收入的“空壳村”不能退出,且应达到有通村硬化路、有安全饮用水、有生活用电、有卫生室、有文化室、有宽带网;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标准,当全县贫困发生率低于4%,即可申请退出。
《意见》还明确了退出程序。贫困人口退出应严格按“拟选对象、精准扶持、民主评议、公示公告”程序办理,各级政府和扶贫部门根据年度减贫目标任务,将下年度拟脱贫人口作为预期脱贫人口,在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中予以标记,实行精准帮扶,避免发生“被脱贫”现象;因重大自然灾害返贫的,应据当地县级以上气象、民政、国土等部门认定,由县级扶贫部门申请,市级扶贫部门审核,省扶贫部门审定,纳入下年度脱贫计划。贫困村退出按“初选对象、精准扶持、退出审批、公示公告”程序办理,由县级扶贫部门组织对拟退出贫困村开展入村调查、摸底核实。贫困县退出按“县级申请、市级核查、评估抽查、省级审批”程序办理,省、市扶贫、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会同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考核评估小组,对拟退出县有关情况核查评估,提出退出名单,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县级政府在当年脱贫人口、退出贫困村公告结束后,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案,于次年3月前在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中完成退出销号;贫困县完成退出审批和公告后,自动退出。
贫困人口退出后,符合政策兜底规定的应按有关行业政策继续享受,不因退出而返贫;贫困村退出后,对原有贫困村规划未实施完成的项目继续实施;贫困县退出当年至2020年可继续享受中央、省级扶贫开发相关政策,除重大自然灾害,贫困县退出后巩固脱贫成果不力、出现反弹、贫困发生率不降反升的,扣减到县扶贫项目资金,并通报批评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我省明确,要确保退出工作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开展抽查和第三方评估,对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了事、违规操作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市区,将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取消评优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记者李淼)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17.12.2015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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